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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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碳交易与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理论界并未对其有着统一的共识和定论,本文中所讨论的碳排放权基于对碳排放权的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向大气排放一定碳当量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因此要全面理解碳交易,研究碳交易市场,首先应该对碳排放权有着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探究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碳排放权的权利构成
  1、碳排放权的主体
  要理解碳排放权,首先应从碳排放权的主体分析。排放权的主体可以认定为遵守法律程序并经过政府许可后取得碳排放权许可,并可对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人。在最初建构碳排放交易制度时,企业是最大的碳排放来源,因此,企业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碳排放权的主体,但随着碳排放交易的逐步发展,其他主体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对环境影响不容忽视,碳排放权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成为了公认的碳排放权主体,但是,通过初始分配形式取得碳排放权的只有企业。
  2、碳排放权的客体
  碳排放权的客体指的是环境容量资源,作为法学界普遍承认的物权客体,碳排放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所有人可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也为其成为世界范围内可进行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碳排放权可交易性不仅由于其具有财产权的特性,更源于二氧化碳在任何地域环境下都具有相同增温特性,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地和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从而使得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可在全球范围内交易的基础和可能性。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
  由于使用含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目前没有人去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成本。因此关于全球变暖问题对的解决,国外学者科斯提出在产权明晰的制度安排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他认为只要对产权做出明确的定义,污染者和污染损害者将能够通过自愿的交易解决污染引起的争端。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民对资产权利的方式,是保障人们对于资产的排他性权威进而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
  更进一步说就是,产权理论是以法定的形式明确环境资源有形或无形的所有权或财产权,并使该种资源稀缺化的理论。作为一种产权,碳排放权不光服务于环境目标的改善,更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对资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其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
  二、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兴市场经济体要想从根本上摆脱、或者稍微远离低碳经济时代的裹挟,出路不在于如何降低能耗(尽管这也非常重要), 而在于如何构建本国具有防火墙功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其运行机制。因此, 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构建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一)必要性
  第一,切实履行国际条约。1992 年,全球155个国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正式签署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位于签署国中。1997年,第三届缔约国会议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获得通过。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应当制定有关碳交易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与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一个发展中大国应有的贡献。
  第二, 国内碳交易缺乏法律指导。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位置,没有话语权,使我国成为国家碳交易市场上的一个“无奈”卖家。同时,现阶段我国已有的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科学,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还明显不够,国内企业也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碳交易活动。
  第三,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急需国内法律规制。西方国家对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已逐步达成共识,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构建中,改变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被动地位。碳交易市场所带来的市场前景和未来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发达国家在构建国际碳交易市场中扮演着相对积极的角色,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实现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连接也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我国应当加入到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中,使得我国的碳市场能够成为高效的全球市场的重要力量。
  (二)可行性
  第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初见端倪。在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已惊人的速度发展,市场不断扩大。国家发改委 CDM 项目管理中心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1 月13日,中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 279 个,其中 663个已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目前,在排污权交易市场方面,我国已相对成熟并已经建立了一批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构,如北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因此,我国已经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而碳交易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不配套成为了我国碳交易发展的最大阻碍,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碳交易配套法律制度,从而保障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
  第二,基础法律制度已经具备。自我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来,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已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为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奠定了政策和制度基础。
  三、中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在建构我过碳排放法律制度时应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地逐步完善。我国应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借鉴欧盟经验,考虑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并试点实施,不断总结立法及实施问题,总结已经,并结合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与现实需要,再制定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定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建构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为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保证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公平正义是碳交易排放市场原则中的基本价值取向,其主要体现在: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任何合法的碳交易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都亨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亨有特权。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国家为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对其拥有的碳容量资源在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目前世界各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以碳排放权的取得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可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无偿分配也被国际社会形象地称为“祖父分配法”,它是指根据某个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或者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甚至在无法取得历史数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来确定分配给该企业的碳排放权数量的分配方法。有偿分配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货币来购买排放权,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其购买量。
  (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保障
  低碳减排时代呼吁构建系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离开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的保证,碳交易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优越性。因此,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建立规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着基础的保障作用。
  首先,建立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已在我国施行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毕竟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在构建和实施之初势必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结合我国国情,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同时借鉴欧盟先进的经验和成果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修改,结合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构建与碳排放权交易相配套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这些规则制度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主体的资格要求、交易程序、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碳排污权交易的有序进行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起保障和规范的作用。
  其次,放眼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将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同国际上的碳交易制度相匹配,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同时,完善的碳交易法律制度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也为我国今后与其他国家在分配具体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积累经验,做好准备。
  (三)正确发挥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管理工作
  碳排放交易市场有着市场交易的基本属性,因此在遵循市场交易原则和规则的同时,应当重视到政府的管理和调控作用,这种管理的作用的发挥不仅是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同时交易市场自身运作的滞后性等弊端也急需政府的管理和调控,已规避交易中的风险。因此碳交易市场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推动和保障,更加需要政府依法对其进行调控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法律、经济及行政手段,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等行为及其它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问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碳交易市场的管理过程中要找准本部门的定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部门在管理碳交易市场时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并制定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监管考察系统,保障工作实施。专门的监管机构的建立离不开高素质的工作人员,监管工作的执行更加需要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在做好基础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工作人员的执行能力,适时培训工作人员,保证监管质量。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监管机构通常直接对区域内最高政府负责,采用的以立法形式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职权在履行职权时不易受到外界干扰。目前我国发改委负责进行监督管理国内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未来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可以借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的成功经验,设立一个独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并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并且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法律以及有权机关的授权,监管其管辖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当然,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就能够解决的,作为一项复杂、系统并且专业的交易市场,它的运作涉及了多个主体、多个部门,所影响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应当建立探寻更多的管理、治理模式,保障碳交易活动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已相当活跃并趋于成熟。特别是欧盟建立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有着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经历了多国谈判协商才得以形成,其本身就是一个跨国集成系统,涉及了多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甚至可以为其他行业国际组织提供一种可以参考模式。与其他碳市场相互联动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这样的联动模式推动了国际碳市场的融合与进步。国际碳市场主要指建立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的三种灵活机制的碳交易,其中基于配额的碳市场只有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CDM和联合履行机制是基于项目的碳市场。
  我国目前是以环境交易所作为其要载体的碳交易市场,要发展好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就必须谋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沟通和合作。事实上,作为最大的CDM供应国,中国可通过CDM机制获得更多收益和经济效益。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中国国内企业参与CDM也会不算深入并积累丰厚经验。未来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国在定价权方面将有更多的发言权,并将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我们可以探求更多、更新的参与模式,鼓励外资参股,从而借鉴国外先进碳交易市场的先进经验,为构建我国国内的交易平台打下基础。
  综合中国目前市场机制的考量,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市场机制也不甚完善,构建碳交易排放权法律制度缺少完备的土壤和制度环境。因此,在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任重而道远,无论是在法律层面、政治层面,亦或是社会层面,要为构建完善有序的碳交易权法律制度体系创造的环境远不止现有的这一星半点。构建碳排放权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并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同时应当抱有科学、审慎、严谨的态度。但我们坚信,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构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将对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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