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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环境侵权行为有两种表现,即第三人单独环境侵权行为,或者竞合环境侵权行为。性质上,第三人单独环境侵权行为应认定为单独侵权行为,竞合环境侵权行为应认定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其责任承担形式上,第三人单独环境侵权行为对应第三人单独责任,竞合环境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特殊情形下侵权人承担先付责任。一般环境侵权中,第三人过错应成为排污者、破坏者免责的事由。而在高危险行为中,由于其行为本身存在着社会难以承受的高风险,即使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行为人也不得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