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衔接的同时,加严了防治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