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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课标卷第24题:
汉武帝设置十三州刺史以监察地方,并将豪强大族“田宅逾制”作为重要的监察内容,各地财产达300万钱的豪族被迁到长安附近集中居住。这表明:
A.政权的政治与经济支柱是豪强大族
B.政治权力与经济势力出现严重分离
C.抑制豪强是缓解土地兼并的重要措施
D.经济手段是巩固专制集权的主要方式
该题答案是C。某省的抽样得分率不及40%,师生们对此题的“非议”主要是该题目考查的内容脱离了教材。这是近年来全国卷中比较普遍的现象。
题目内容的核心是抑制土地兼并的问题。现将高中四个版本教材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摘录如下:
人民版:子目是“贫者无立锥之地”。主要内容包括:北魏到唐朝实行均田制;列举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和后果,“地权和劳动者的分离,导致农耕生产秩序的严重破坏。疯狂的土地兼并,使得无数小农破产,社会动荡不安”;叙及“许多开明的政治家都注意到这一问题,力图改革田制,缓和土地兼并造成的社会矛盾”。①
人教版:子目是“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只提到了“小农经济十分脆弱,每遇灾荒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陷于贫困,失去土地或破产流亡”。②
北师大版:子目是“土地制度的演变”。涉及内容是:“农民只有很少的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地主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处于支配的地位。广大农民遭受封建地主及其国家的剥削和压迫,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③
岳麓版:单列一课,课题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涉及内容:“汉武帝时土地兼并的现象愈演愈烈,有人提出限制过度占田的主张,但毫无效果。”“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两极分化更为激烈。到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繁荣,通过土地买卖广占田土的现象日益普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统治者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然后介绍了北魏的均田制内容。④
从中可以看出,人教版和北师大版没有提及土地兼并以及限制兼并的举措,人民版和岳麓版也仅提到要限制土地兼并的主张,但具体的举措并未详细说明。既然教材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解说,学生的回答就会出现错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似乎40%的得分率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实不然。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没有深入领会高考试题的立意,没有转变我们的教学观念。须知,高考是依据学科知识而非教材知识进行命题,为此,我们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也应由教材知识转向学科知识。
教材知识是教材编写者和修订者们围绕课标,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准和学术理解,所选取的学科内容,进而编写进教科书中的知识。这就造成了四个版本教科书编写内容不一的情况。目前,有相当多的教师仍在围绕着某一版本教科书进行施教。而学科知识,就是课程知识,是应进入到学生学习视野的分科知识。对于历史学科而言,学科知识就是那些对于历史发展起着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的知识,是能够唤起历史批判与反思、承载着历史演变规律的知识。1990年,P.L.格罗斯曼将学科教学知识具体解析为四个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学科的统领性观点(关于学科性质的知识和最有学习价值的知识)和特定学习内容在横向和纵向上组织和结构的知识。而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及抑制兼并的内容就属于具有学习价值和纵向组织结构的知识,理应进入到我们的教学视野中。
此题涉及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和抑制土地兼并的问题。土地问题是古代农业领域最基本问题,土地制度、租佃制度和赋役制度是中国古代管理农业经济的三种基本制度,也是历史学科中的基本知识,应抓住这些内容进行教学。仅就土地制度而言,中国封建社会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管理是封建国家管理土地问题的重要举措,它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限制松弛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阶段。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是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阶段。①从秦朝废井田开阡陌,建立土地私有制以来,一直存在着土地兼并的问题,“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即是此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历朝一再有学者主张以限田的方式来平均土地私有者的地权,甚至主张土地国有化,然后平均分派给农民耕种。因客观条件不同,土地兼并的程度不同,为此,历朝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西汉初年,由于让战乱中聚保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田宅,归农的军吏卒依爵级高低分得不同的田宅,以及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增强了地主阶级和商人兼并土地的力量。到汉武帝后期,土地兼并问题已经炽热化,出现了“田宅逾制”的社会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为此,董仲舒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曾提出过“限民名田”的建议,“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②“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③明令禁止商贾占有“名田”,以抑制土地兼并。但因外戚和宠臣的反对,终究未能付诸实施。同时,地方上的豪强地主势力日益发展,一些郡守为了维持局面,与豪强地主相勾结,形成以宗族、故吏、门生为核心的集团,称霸地方,侵占国家资源,侵害百姓,并形成与中央相对抗的强大势力。经济的发展、豪强势力的膨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成千上万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变成流民,国家的财政收入日趋减少,对皇权形成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削弱地方豪强势力,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在全国分设冀、幽、并、兖、徐、青、扬等十三个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刺史巡察郡国,奉诏纠劾豪强与二千石的六类不法行为)。其第一条就是诏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的不法行为。在经济上对官僚豪强地主予以限制,不许他们田宅超过政府规定的限度,以阻止农民的破产,增加政府的收入。另外五条分别是打击地方豪强“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怒则任刑,喜则淫赏”,“苟阿所爱,蔽贤宠顽”,“恃怙荣势,请托所监”,“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等行为。①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六条问事”。为了遏止土地兼并,汉武帝还采用迁徙豪强的做法。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颁布了著名的《迁茂陵令》。《汉书·武帝纪》中记载: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武帝“初置茂陵邑”,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夏,“又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命令凡是财富在300万钱以上的巨富豪门,一律迁徙到京城附近的茂陵居住。“把各地豪强强行迁徙到茂陵,让他们离开本土,改变了该地区土地集中的情况,割断了他们与本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强干弱枝的办法”。②也可谓“一箭双雕”之策:既缓解了土地兼并,又抑制了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上面第24题的内容即源于此。 此后,抑制土地兼并之举屡见不鲜。比较典型的有:汉哀帝在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颁令:“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③对“名田”的拥有者、地域、数额等都作出了限定。东汉荀悦主张“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民弱,以防兼并”。④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五十顷至十顷。⑤
北魏均田法是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因为战争留下了大量荒田,农民又逃离农村,加之荫庇制度的出现,造成了政府税源的枯竭。为此,孝文帝下诏实行均田法,目的是实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结合,实现土地国有化,“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即私有制下的限田制,就是要使“豪右靡余地之赢”。⑥“北齐、北周、隋唐都基本沿袭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如唐代,农民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口分田身死交还,永业田终身不还。而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少者二十顷,多者一百顷。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⑦期间,均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缺点,再加上人口增长,耕地零散分割,私有土地的扩大,土地的典押和租佃盛行,均田制面临崩溃。为此,唐前期实施以“均平占田”“抑制兼并”为基本宗旨的均田制,解决农民无地少地的问题,限制土地兼并,从而将国有荒闲无主土地,官僚、地主与一般小自耕农的累世之业都统一于均田制之下,形成了以土地还授为中心,以授田与限田相统一为基础的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土地制度。……但是,随着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土地兼并日益剧烈。⑧为此,唐开元二十五年曾制止耕地“典贴”,“诸田不得贴赁典质,违者财产没不追,地还本主。”⑨唐律也有明文规定“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田。”占田过限者,按照过限面积大小,而受轻重不等的处罚。⑩上述内容,枚举了秦汉至唐朝,政府抑制土地兼并、保障自耕农稳定存在的典型举措。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由于地主制经济发展,均田制逐渐瓦解。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国家停止向农民授田,取消地主占田限制,“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①这实际是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发端。国家由限制土地买卖转而制定政策,保护土地的正常交易。“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②南宋初,“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官僚地主占田一度膨胀,而农村中的庶族地主也同样活跃。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这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为赋役制度、租佃制度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如封建国家主要按户、按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按地亩征课地主,分成租转变为定额租,以及押租制、永佃制的产生等等,准备了条件。③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清代规定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佃户所有,并按民田起科,称之为“更名田”。对清初圈占的旗地,清政府本来不许买卖,乾隆间终于开禁。封建政权对发展地主土地的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松弛。明代中叶以后,押租制流行。而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遂可以有偿转佃和出典。这都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土地经营权从此进入市场。土地市场遂呈现为一种内涵的扩大。④
在教学中,要把上述内容交代给学生,尽管教材上没有讲到,但这是学科中的主干内容,也是“课标”内容的要求。“课标”对本课内容的要求是:“知道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这里,我们不仅要知道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也要知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结果。其中,“地权”的转移和演变是重点。除了上述内容外,也要适当介绍中国古代的“租佃制度”,即地主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的制度。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依附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和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⑤然后立足“租佃契约”和“永佃制”这两个“节点”,分析地主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所有权逐渐向佃农转移的趋势和影响,理解封建租佃制适应生产力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这也属于古代中国土地制度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由于“教”与“考”的分离,常会出现这种现象:教材中没有详细介绍的内容却频频出现在高考题目中。其实,这无可厚非,因为高考命题是立足历史学科知识而不是立足历史教材知识。为此,我们要改变教学方式,由“教教材”转向“用教材教”:即依据“课标”,确定教学主题,开发课程资源,择取教学内容。教材中没有的,要补充出来;教材中没有说透的,要讲透彻。比如,在讲解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内容时,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我们也要补充明朝推行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内容,认识到田赋征收货币化和自耕农流动自由化的重要意义。此举绝非是在过度填充教学内容,增加学生负担,违背课改理念,而是深化理解和落实“课标”的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分清“该讲什么”和“不应讲什么”,“课标”所要求的内容,就要透彻地讲、深刻地讲,即便教材中没有涉及,也要择取出来进行讲解。相反,那些背离“课标”的内容和学生在初中已经学习过的内容,即便出现在教材中,也不需要再讲解,须知,教材只是实施教学的一种参考而已。
【作者简介】王生,男,1967年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镇江一中历史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考命题与中学历史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贞】
汉武帝设置十三州刺史以监察地方,并将豪强大族“田宅逾制”作为重要的监察内容,各地财产达300万钱的豪族被迁到长安附近集中居住。这表明:
A.政权的政治与经济支柱是豪强大族
B.政治权力与经济势力出现严重分离
C.抑制豪强是缓解土地兼并的重要措施
D.经济手段是巩固专制集权的主要方式
该题答案是C。某省的抽样得分率不及40%,师生们对此题的“非议”主要是该题目考查的内容脱离了教材。这是近年来全国卷中比较普遍的现象。
题目内容的核心是抑制土地兼并的问题。现将高中四个版本教材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摘录如下:
人民版:子目是“贫者无立锥之地”。主要内容包括:北魏到唐朝实行均田制;列举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和后果,“地权和劳动者的分离,导致农耕生产秩序的严重破坏。疯狂的土地兼并,使得无数小农破产,社会动荡不安”;叙及“许多开明的政治家都注意到这一问题,力图改革田制,缓和土地兼并造成的社会矛盾”。①
人教版:子目是“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只提到了“小农经济十分脆弱,每遇灾荒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陷于贫困,失去土地或破产流亡”。②
北师大版:子目是“土地制度的演变”。涉及内容是:“农民只有很少的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地主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处于支配的地位。广大农民遭受封建地主及其国家的剥削和压迫,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③
岳麓版:单列一课,课题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涉及内容:“汉武帝时土地兼并的现象愈演愈烈,有人提出限制过度占田的主张,但毫无效果。”“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两极分化更为激烈。到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繁荣,通过土地买卖广占田土的现象日益普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统治者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然后介绍了北魏的均田制内容。④
从中可以看出,人教版和北师大版没有提及土地兼并以及限制兼并的举措,人民版和岳麓版也仅提到要限制土地兼并的主张,但具体的举措并未详细说明。既然教材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解说,学生的回答就会出现错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似乎40%的得分率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实不然。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没有深入领会高考试题的立意,没有转变我们的教学观念。须知,高考是依据学科知识而非教材知识进行命题,为此,我们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也应由教材知识转向学科知识。
教材知识是教材编写者和修订者们围绕课标,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准和学术理解,所选取的学科内容,进而编写进教科书中的知识。这就造成了四个版本教科书编写内容不一的情况。目前,有相当多的教师仍在围绕着某一版本教科书进行施教。而学科知识,就是课程知识,是应进入到学生学习视野的分科知识。对于历史学科而言,学科知识就是那些对于历史发展起着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的知识,是能够唤起历史批判与反思、承载着历史演变规律的知识。1990年,P.L.格罗斯曼将学科教学知识具体解析为四个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学科的统领性观点(关于学科性质的知识和最有学习价值的知识)和特定学习内容在横向和纵向上组织和结构的知识。而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及抑制兼并的内容就属于具有学习价值和纵向组织结构的知识,理应进入到我们的教学视野中。
此题涉及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和抑制土地兼并的问题。土地问题是古代农业领域最基本问题,土地制度、租佃制度和赋役制度是中国古代管理农业经济的三种基本制度,也是历史学科中的基本知识,应抓住这些内容进行教学。仅就土地制度而言,中国封建社会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管理是封建国家管理土地问题的重要举措,它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限制松弛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阶段。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是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阶段。①从秦朝废井田开阡陌,建立土地私有制以来,一直存在着土地兼并的问题,“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即是此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历朝一再有学者主张以限田的方式来平均土地私有者的地权,甚至主张土地国有化,然后平均分派给农民耕种。因客观条件不同,土地兼并的程度不同,为此,历朝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西汉初年,由于让战乱中聚保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田宅,归农的军吏卒依爵级高低分得不同的田宅,以及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增强了地主阶级和商人兼并土地的力量。到汉武帝后期,土地兼并问题已经炽热化,出现了“田宅逾制”的社会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为此,董仲舒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曾提出过“限民名田”的建议,“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②“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③明令禁止商贾占有“名田”,以抑制土地兼并。但因外戚和宠臣的反对,终究未能付诸实施。同时,地方上的豪强地主势力日益发展,一些郡守为了维持局面,与豪强地主相勾结,形成以宗族、故吏、门生为核心的集团,称霸地方,侵占国家资源,侵害百姓,并形成与中央相对抗的强大势力。经济的发展、豪强势力的膨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成千上万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变成流民,国家的财政收入日趋减少,对皇权形成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削弱地方豪强势力,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在全国分设冀、幽、并、兖、徐、青、扬等十三个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刺史巡察郡国,奉诏纠劾豪强与二千石的六类不法行为)。其第一条就是诏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的不法行为。在经济上对官僚豪强地主予以限制,不许他们田宅超过政府规定的限度,以阻止农民的破产,增加政府的收入。另外五条分别是打击地方豪强“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怒则任刑,喜则淫赏”,“苟阿所爱,蔽贤宠顽”,“恃怙荣势,请托所监”,“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等行为。①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六条问事”。为了遏止土地兼并,汉武帝还采用迁徙豪强的做法。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颁布了著名的《迁茂陵令》。《汉书·武帝纪》中记载: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武帝“初置茂陵邑”,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夏,“又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命令凡是财富在300万钱以上的巨富豪门,一律迁徙到京城附近的茂陵居住。“把各地豪强强行迁徙到茂陵,让他们离开本土,改变了该地区土地集中的情况,割断了他们与本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强干弱枝的办法”。②也可谓“一箭双雕”之策:既缓解了土地兼并,又抑制了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上面第24题的内容即源于此。 此后,抑制土地兼并之举屡见不鲜。比较典型的有:汉哀帝在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颁令:“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③对“名田”的拥有者、地域、数额等都作出了限定。东汉荀悦主张“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民弱,以防兼并”。④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五十顷至十顷。⑤
北魏均田法是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因为战争留下了大量荒田,农民又逃离农村,加之荫庇制度的出现,造成了政府税源的枯竭。为此,孝文帝下诏实行均田法,目的是实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结合,实现土地国有化,“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即私有制下的限田制,就是要使“豪右靡余地之赢”。⑥“北齐、北周、隋唐都基本沿袭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如唐代,农民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口分田身死交还,永业田终身不还。而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少者二十顷,多者一百顷。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⑦期间,均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缺点,再加上人口增长,耕地零散分割,私有土地的扩大,土地的典押和租佃盛行,均田制面临崩溃。为此,唐前期实施以“均平占田”“抑制兼并”为基本宗旨的均田制,解决农民无地少地的问题,限制土地兼并,从而将国有荒闲无主土地,官僚、地主与一般小自耕农的累世之业都统一于均田制之下,形成了以土地还授为中心,以授田与限田相统一为基础的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土地制度。……但是,随着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土地兼并日益剧烈。⑧为此,唐开元二十五年曾制止耕地“典贴”,“诸田不得贴赁典质,违者财产没不追,地还本主。”⑨唐律也有明文规定“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田。”占田过限者,按照过限面积大小,而受轻重不等的处罚。⑩上述内容,枚举了秦汉至唐朝,政府抑制土地兼并、保障自耕农稳定存在的典型举措。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由于地主制经济发展,均田制逐渐瓦解。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国家停止向农民授田,取消地主占田限制,“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①这实际是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发端。国家由限制土地买卖转而制定政策,保护土地的正常交易。“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②南宋初,“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官僚地主占田一度膨胀,而农村中的庶族地主也同样活跃。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这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为赋役制度、租佃制度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如封建国家主要按户、按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按地亩征课地主,分成租转变为定额租,以及押租制、永佃制的产生等等,准备了条件。③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清代规定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佃户所有,并按民田起科,称之为“更名田”。对清初圈占的旗地,清政府本来不许买卖,乾隆间终于开禁。封建政权对发展地主土地的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松弛。明代中叶以后,押租制流行。而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遂可以有偿转佃和出典。这都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土地经营权从此进入市场。土地市场遂呈现为一种内涵的扩大。④
在教学中,要把上述内容交代给学生,尽管教材上没有讲到,但这是学科中的主干内容,也是“课标”内容的要求。“课标”对本课内容的要求是:“知道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这里,我们不仅要知道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也要知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结果。其中,“地权”的转移和演变是重点。除了上述内容外,也要适当介绍中国古代的“租佃制度”,即地主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的制度。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依附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和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⑤然后立足“租佃契约”和“永佃制”这两个“节点”,分析地主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所有权逐渐向佃农转移的趋势和影响,理解封建租佃制适应生产力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这也属于古代中国土地制度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由于“教”与“考”的分离,常会出现这种现象:教材中没有详细介绍的内容却频频出现在高考题目中。其实,这无可厚非,因为高考命题是立足历史学科知识而不是立足历史教材知识。为此,我们要改变教学方式,由“教教材”转向“用教材教”:即依据“课标”,确定教学主题,开发课程资源,择取教学内容。教材中没有的,要补充出来;教材中没有说透的,要讲透彻。比如,在讲解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内容时,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我们也要补充明朝推行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内容,认识到田赋征收货币化和自耕农流动自由化的重要意义。此举绝非是在过度填充教学内容,增加学生负担,违背课改理念,而是深化理解和落实“课标”的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分清“该讲什么”和“不应讲什么”,“课标”所要求的内容,就要透彻地讲、深刻地讲,即便教材中没有涉及,也要择取出来进行讲解。相反,那些背离“课标”的内容和学生在初中已经学习过的内容,即便出现在教材中,也不需要再讲解,须知,教材只是实施教学的一种参考而已。
【作者简介】王生,男,1967年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镇江一中历史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考命题与中学历史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