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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6学年我省公办高中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07号)规定执行。二、代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均由书籍课本费(含英语磁带)、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