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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受贿罪的侵害客体、犯罪主体、受贿行为的客观必备条件以及贿赂的内容等方面论述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学界存在争议的一些观点作了概要分析,并对修改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认为:受贿罪的侵害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只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从可罚性出发贿赂的内容只能是财物或可以计价的物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