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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10月,正在广东打工的我接到法院邮寄送这的起诉书和传票,说我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受害人唐某诉请赔偿医疗费等费用8000余元。要求我回家乡的法院应诉。我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不过,为慎重起见.还是从工厂请假,回到了家乡.原来是我弟惹了事,受害人因未调查清楚,结果将我告上法庭。请问:告错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