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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河北省高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松、薛某明等1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各被告人需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8062元,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电台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