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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凡不符合国办发[2003]91号文件精神的一律停办,自查情况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