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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思想有许多禁区,立法中偏重于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少注意制定指导性、保护性、鼓励性以及超前性的规范。习惯于只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对待法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对待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地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服务,真正使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