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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年的清末司法制度变革,具有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司法机构新旧并立、以新统旧以及随宪政运动起伏而进退的特点,其原因既有清末法制变革观念、人才、财力准备不充分等客观因素,也与清廷政权以敷衍、保守态度对待法制变革有关。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法制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有着密切联系,枝节或局部改革往往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