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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的价值问题,历来争议颇多,这使得环境法缺乏统一、牢固的自然价值观基础。环境法的自然价值观应突破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和传统哲学思雄中简单的主、客体模式的价值概念。自然价值的本质在于它对价值受体(并不仅仅指人)的发展有着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促进作用。环境法的作用应该在确认、保护、恢复自然价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