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汪某在村里当了十几年的妇女主任。2013年底,其丈夫向某银行申请借款9万元用于购鱼苗和饲料,汪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签名。借款到期后,汪某夫妇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1万余元。2016年,该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汪某夫妇应偿还某银行11万余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汪某夫妇未主动履行。2017年,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依法进行了线上、线下查询,汪某夫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汪某等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