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能力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不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稀土、钩、钮等矿种),符合销售开采尾矿且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这一特定情形的,给予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