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校、餐饮、农村地区家庭是发生食物中毒的高危场所。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就将到现场调查取证,如果没有科学的调查取证方法,就难取得惩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对食物中毒的救治、食物中毒的控制就缺乏有效的指导。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是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明显表现,发生了事故本身已构成了立案的条件。因而,进行食物中毒事故现场调查,并不只是为了查明食物中毒原因而进行的调查,还涉及到要给予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者以法律制裁。
必须牢固树立“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过程就是执法取证过程”的观念。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既要经得起学术上的再审查,又要经得起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的检验。
卫生监督员在食物中毒事故现场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全面的现场调查。到达现场后,应首先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如吃过哪些食物、进食与中毒人数、中毒发生的趋势、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对中毒病人的调查。询问和诊查患者,了解发病的具体情况及与食物的关系,以便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具体调查内容包括:判定潜伏期和掌握中毒表现的特点;确定发生中毒的场所;确定中毒餐次和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对中毒病人进行个案调查时,应有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签字,被调查人必须签字。如果中毒患者是未成年人或重症病人自己不能签字,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个案调查记录制作必须是逐个询问,不能集中一起询问。尽量收集病人就诊的记录、病史等,因为这是医疗机构制作的记录,更具客观性。
现场卫生学调查。《现场检查笔录》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现场卫生状况、食品在加工、贮存、运输供应中的各种污染因素,是分析、确定食物中毒事故及原因、途径的重要佐证和材料。所以,《现场检查笔录》是了解事故现场卫生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材料依据,是诉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之一。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是一般食品卫生状况,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合格上岗、有否卫生许可证等。二是对灶房的卫生调查,包括环境卫生,容器、炊具卫生及消毒,生食与熟食的隔离,食物与药物、杂物的隔离等。
对食物加工、管理人员的调查。应了解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存放容器、烹调容器、烹调方法、加热的时间和温度;食物制好后有无污染,贮存的温度、时间和条件等。还应了解食物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注意有无腹泻、上呼吸道炎症和皮肤化脓性疾病的患者等。在调查中应特别注意在中毒发生前的短期内,灶房的各种设备、制度、人员分工是否有变更,主要原料、辅助原料是经常用的,还是新购进的。从这些变动中可能找出中毒原因和线索。对经营者、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应制作询问笔录。
样品的采集。采样检验不仅可以明确最后诊断,而且有助于查明有毒食物的来源及其毒性,对病人的急救治疗也有重要意义。采样应及时、准确、有代表性。检验的目的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检验项目除理化、微生物指标外,对于一些有毒食物尚不明确其毒性的,可以进行简易动物毒性试验,以判定其毒性。尽可能采集可疑的中毒食品、中毒病人的排泄物和呕吐物,必要时采集可疑食品加工过程的环节及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肛拭子等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以便查明中毒原因。采样应出具采样单。对某些环节样品不能出具采样单的,也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以保证实验室结果与本案件的关联性。
拟好调查提纲。在对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取证前,要拟好调查提纲,使所调取的证据能够构成系统的证据链条,从而保证证据的效力。调查取证的内容和顺序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除先行调取容易遗失的个别证据外,调查取证的顺序应由案件的末梢环节开始,逐渐向案件的初始环节追索。另外,由于当事人陈述、受害人证言、旁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具有主观性强、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特点,所以应采用先人证后物证、书证的顺序。同时,由于当事人是违法案件的责任承担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过早与其接触可能会发生串供、伪造证据等问题。因此,应当先调查受害人,然后证人,最后当事人。这样,在调查中层层深入,由浅入深,在获取较多旁证材料后才接触当事人,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
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按照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制作卫生监督文书。监督文书内的固定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得有涂改现象,用语要规范,不用无衡量的形容词、副词和含糊不清的词句,从而造成表达不清或失真,以致产生歧义。对某些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要使用必要的法律术语、专业术语或专业的习惯说法,从而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还要注意书写认真以及记叙违法事实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等问题。总之,要克服用词不准确、不规范、不认真,用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从而确保卫生监督文书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保证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卫生监督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注重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加强食物中毒现场调查能力。这样,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过程中,才能查明食物中毒发生、发展的原因,查明承担食物中毒后果的责任人。为依法追究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同时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是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明显表现,发生了事故本身已构成了立案的条件。因而,进行食物中毒事故现场调查,并不只是为了查明食物中毒原因而进行的调查,还涉及到要给予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者以法律制裁。
必须牢固树立“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过程就是执法取证过程”的观念。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既要经得起学术上的再审查,又要经得起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的检验。
卫生监督员在食物中毒事故现场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全面的现场调查。到达现场后,应首先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如吃过哪些食物、进食与中毒人数、中毒发生的趋势、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对中毒病人的调查。询问和诊查患者,了解发病的具体情况及与食物的关系,以便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具体调查内容包括:判定潜伏期和掌握中毒表现的特点;确定发生中毒的场所;确定中毒餐次和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对中毒病人进行个案调查时,应有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签字,被调查人必须签字。如果中毒患者是未成年人或重症病人自己不能签字,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个案调查记录制作必须是逐个询问,不能集中一起询问。尽量收集病人就诊的记录、病史等,因为这是医疗机构制作的记录,更具客观性。
现场卫生学调查。《现场检查笔录》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现场卫生状况、食品在加工、贮存、运输供应中的各种污染因素,是分析、确定食物中毒事故及原因、途径的重要佐证和材料。所以,《现场检查笔录》是了解事故现场卫生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材料依据,是诉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之一。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是一般食品卫生状况,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合格上岗、有否卫生许可证等。二是对灶房的卫生调查,包括环境卫生,容器、炊具卫生及消毒,生食与熟食的隔离,食物与药物、杂物的隔离等。
对食物加工、管理人员的调查。应了解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存放容器、烹调容器、烹调方法、加热的时间和温度;食物制好后有无污染,贮存的温度、时间和条件等。还应了解食物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注意有无腹泻、上呼吸道炎症和皮肤化脓性疾病的患者等。在调查中应特别注意在中毒发生前的短期内,灶房的各种设备、制度、人员分工是否有变更,主要原料、辅助原料是经常用的,还是新购进的。从这些变动中可能找出中毒原因和线索。对经营者、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应制作询问笔录。
样品的采集。采样检验不仅可以明确最后诊断,而且有助于查明有毒食物的来源及其毒性,对病人的急救治疗也有重要意义。采样应及时、准确、有代表性。检验的目的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检验项目除理化、微生物指标外,对于一些有毒食物尚不明确其毒性的,可以进行简易动物毒性试验,以判定其毒性。尽可能采集可疑的中毒食品、中毒病人的排泄物和呕吐物,必要时采集可疑食品加工过程的环节及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肛拭子等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以便查明中毒原因。采样应出具采样单。对某些环节样品不能出具采样单的,也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以保证实验室结果与本案件的关联性。
拟好调查提纲。在对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取证前,要拟好调查提纲,使所调取的证据能够构成系统的证据链条,从而保证证据的效力。调查取证的内容和顺序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除先行调取容易遗失的个别证据外,调查取证的顺序应由案件的末梢环节开始,逐渐向案件的初始环节追索。另外,由于当事人陈述、受害人证言、旁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具有主观性强、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特点,所以应采用先人证后物证、书证的顺序。同时,由于当事人是违法案件的责任承担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过早与其接触可能会发生串供、伪造证据等问题。因此,应当先调查受害人,然后证人,最后当事人。这样,在调查中层层深入,由浅入深,在获取较多旁证材料后才接触当事人,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
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按照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制作卫生监督文书。监督文书内的固定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得有涂改现象,用语要规范,不用无衡量的形容词、副词和含糊不清的词句,从而造成表达不清或失真,以致产生歧义。对某些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要使用必要的法律术语、专业术语或专业的习惯说法,从而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还要注意书写认真以及记叙违法事实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等问题。总之,要克服用词不准确、不规范、不认真,用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从而确保卫生监督文书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保证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卫生监督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注重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加强食物中毒现场调查能力。这样,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过程中,才能查明食物中毒发生、发展的原因,查明承担食物中毒后果的责任人。为依法追究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同时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