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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我院依法查办了原株洲县交通局局长胡智荣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其中胡智荣被认定受贿147万余元人民币,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97万余元,一审被判处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另外加之该案犯罪行为基本上发生在株洲县“通乡”公路工程中,使得该案在全县老百姓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本文通过对该案的特点及原因进行简单分析,并针对如何预防该类犯罪提出对策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