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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白澳门刑法典将贿赂犯罪定为一种行为犯之后,我们还需要探索这一现象的理论根源。无论是葡国刑法理论界,还是澳门司法实务中,都将贿赂罪定为一种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表示给予或承诺给予,或者仅仅口头答应收受利益就构成了贿赂的既遂,将来的真实的利益给付只是一个定罪量刑的情节。中国内地、中国台湾地区、日本则不同,都以真实的交付为既遂。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