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10月,自然人A和B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其中A、B分别持有C公司48%、52%的股权。C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C公司成立时,选举A为执行董事,B为监事,聘任A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