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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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科学分析,不断加以完善,以扩大适用范围。
  [关键词]检察权;自由裁量权;相对不起诉;完善
  
  相对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作为贯彻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刑事政策的程序机制,相对不起诉制度以实施个别预防和节约司法成本为价值目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制约和救济都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此项自由裁量权,控制和防范不正确运用不起诉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平正义,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相对不起诉的诉讼价值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取消免于起诉制度,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确立和发展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进而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对待起诉裁量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
  (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求刑事程序在认定和裁处犯罪时,总体上应当倾向于相对宽缓,使严厉的刑事惩罚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鼓励司法机关适用相对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非刑事化的措施裁处一般刑事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而相对不起诉正是宽严相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上的一种体现,对于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的惩治范围内,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手段代之以刑罚处罚,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降低社会改造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再犯罪率,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案件处理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刑法的最终目的,有效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难题:一方面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加,但与犯罪作斗争的公安司法人员相对稳定,人员数量无大的变化,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积压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灵活使用相对不起诉权,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该诉的诉,不该诉的不诉,使得一些构成刑事犯罪但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终止诉讼,使可以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简化刑事诉讼程序,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整个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个别化
  自检察制度产生至今,检察官的角色从“国王的守护人”到“法律的守护”或“公共利益的看护人”?譹?訛。因此,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搜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综合考虑被害人、被告人、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再决定是否起诉。当审查完毕后,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起诉。或者检察官有了“获致有罪判决的高度可能性”的这种心证便起诉, 若没有达到这种心证便不起诉。不可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影响诉讼效率,或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即检察官乃一剑二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个别正义。
  
  二、当前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相对不起诉率偏低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我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的3,666,142人,不起诉的为106,715人,所占比例为2.9%;2003年提起公诉的819,216人,不起诉的27,957人,所占比例为3.4%;2004年提起公诉的867,186人,不起诉的21,225人,所占比例为2.4%;2005年提起公诉的950,804人,不起诉的14,939人,所占比例为1.5%; 2006年提起公诉的999,086人。不起诉的7,204人,所占比例为0.7%?譺?訛。而这其中在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意义上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比例还要低。而在日本, 2004年不起诉的比例为43%,2005年不起诉的比例为35%,2006年不起诉的比例则为40%?譻?訛。造成我国相对不起诉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国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有些检察机关公诉考核机制里明确规定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公诉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等等,导致公诉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过于保守。
  (二)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标准具有模糊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判处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首先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认定,这些因素是否符合法条上的轻微情节,都没有数的标准,也没有量的标准,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其次是对“不需判处刑罚”确认的相对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依据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人已真心悔罪或承认自己有罪;二是不适用刑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为此不需判处刑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在此当中存在比较大的裁量因素,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较多。再次是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在法律适用上都是“可以”的情形,很不确定。加上刑法上的免除刑罚通常是与“从轻”、“减轻”并列规定,几次的裁量选择,认识的不同,争议就更大。
  (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程序过于严格
  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一般都要经过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讨论、不起诉听证、公开宣布等较为繁琐的程序,如果属于自侦案件还需要进入人民监督员审查程序,不起诉适用后还需要进行多次上级院的复查和复核,这些规定对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使不起诉案件的工作程序比提起公诉复杂得多,同时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在案件处理上具有的特殊模糊性(即轻罪判决与不起诉的模糊性),部分承办人员出于办案效率和自我保护(防止陷入司法不公)的考虑,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公诉程序,刻意回避不起诉的适用,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不起诉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
  (四)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转诉具有矛盾性
   一是被害人的自诉权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冲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客观上实际承认了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究的地位,按照刑诉法第143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立即释放,使其重归社会。但是由于法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权,这使得公诉转自诉后,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到法院决定受理被害人自诉案件这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人身仍处于一种被追究被起诉的地位,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受审、可能被追究、被起诉,其活动自由受到限制。产生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对抗。二是被害人的起诉权与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矛盾。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对防止不起诉裁量权滥用有利,但在允许被害人不受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约束的同时,实质上其代替了检察院行使起诉权,分割了检察院的起诉权,造成起诉权与自诉权在案件性质认定上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
  
  三、加大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思考
  
  相对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行使中最具裁量性的一种司法权,其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的经历不长,对于这一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仍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总结:
  (一)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立法应当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界限,只要“犯罪情节较轻”而又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即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具体何谓“犯罪情节较轻”,可依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期而定,比如可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为“犯罪情节较轻”。此外,增加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犯罪的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以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对一些轻微伤害案的被告人悔罪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也应予以考虑。
  (二)建立暂缓起诉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青少年犯罪进行了“暂缓起诉”的探索,所谓暂缓起诉,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缓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起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提高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法律效果而言,暂缓起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由于在大多数暂缓起诉案件中,最终的处理结果仍然是作相对不起诉,而在暂缓起诉的操作中,相对不起诉较之以往的司法实践在适用范围上有了更大的突破,就其本质而言它使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自由裁量属性更加突出,对于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有积极意义。
  (三)建立征询被害人同意机制。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被害人的利益。在众多有受害人的案件中,案件如何处理,总是备受被害人关注。如果检察官不征求被害人意见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多数情况下这可能使被害人认为是对自己新的侵害,因而导致他们因对不起诉而申诉。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可规定由检察官提出,征询被害人同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检察长审批即可。这样有利于维护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合理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相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可分为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制约两大部分:内部制约又可分为事前和事后制约两方面,按当前的现状应减少不必要的一些程序,如业务部门讨论和检委专职委员实体的审查等。应加强事后监督,尤其是要发挥检委专职委员的作用,通过专职检委委员事后再次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外部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当前的弱项,除了在自侦案件上执行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独立监督评议制度外,对自侦案件及其他相对不诉刑事案件都应适当增加和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社会参与性增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透明度以有效地加强当事人、宣传舆论及人民群众对相对不诉的监督力度,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对相对不诉的监督力度应比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有所加强,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使相对不诉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注释]
  
  ?譹?訛欧洲理事会于1996年6月5日在意大利西西里墨西那召开多国会议,专门讨论欧洲各国检察官的角色,并出版论文集.See the role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office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council of Europe,1997).
  ?譺?訛以上数据分别来源于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
  ?譻?訛以上数据来源于日本法务省外务厅.《2006年的日本司法》.3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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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攀,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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