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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1999年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皖电财经11999]497号)悉。经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公司1999年度安排的科技项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1999年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