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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和WTPO框架下,CEPA的签署使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实现了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机制化,这无疑是一种创新制度安排。由于CEPA的主体和法律基础均具有双重性,这种安排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在国内法层面上均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和实践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我们不能奢望在一朝一夕给出全面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对干关系到CEPA有效运作的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却不能等闲视之。争端解决问题即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