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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失实的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信赖公司登记内容的债权人的利益,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登记失实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存在严重缺失,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公司的设立人、支配者、验资机构、登记机关都参与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分别或共同对公司登记失实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他们应根据不同情况就公司登记失实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承担分别、连带或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