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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如何处理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是自纪委设立后便一直存在的难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党委与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关系,应按照监督主体高于或至少平行于监督客体的有效监督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使纪委拥有事前监督、制约决策、监督决策的执行和对决策执行不力进行惩戒的监督和制约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