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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出现已经成为了必然。现今,国内的公证部门只是对电子信息数据的行为特征加以公证,另外,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公证的相应技术性难题已经被攻破,电子数据的真伪性辨别已经成为了可能。文章主要针对电子公证的保全方案以及其效力等加以论述,进而提出电子公证需要从法律、有效性等方面对其参数记录的原始性进行探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