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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对相关行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同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及一系列相关规定,在上海地区首先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运行。本文主要针对营改增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