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可行性初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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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曝光于人们的视野之中。面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血淋淋的案例,我们为之心痛、震惊。为被害者的遭遇同情心痛,也为施暴者的残暴行径感到震惊。在我们眼里,施暴者不过还是个孩子,可孩子为什么会与施暴者联系到了一起,这不禁引起我们的反思。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暴力事件 刑事责任年龄
  作者简介:甄嵘嵘,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刘宇驰,云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46-02
  随着微博、朋友圈等新兴媒介的兴起, 新闻的及时度与透明度越来越高,很多以前未曾被报道或报道不及时的社会事件开始进入人们视野。在改革开放高歌进取的今天,我们不难发现生活中充斥着某些不和谐的旋律。2014年3月,屯昌县乌坡镇乌坡中学初一女生小娟(化名)在教室里遭到同年级11名女同学围殴,甚至被扒了衣服,有几个同学对她拍了视频录像,随后,视频流出,并在微博与朋友圈被疯狂转发。2013年11月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童,令其从25楼坠落,致男童原原重伤。被害男童父母报案,公安机关以施暴女孩李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立案,被害男童父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该事件发生后经报道立即引发多方热议。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日益增多,却经常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得不到应有的教育与惩罚,究竟是法律的宽容还是纵容,这个问题引发我们的思考。
  一、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在广东省深圳最近一次的调查中,未成年人实施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从10周岁开始,较为普遍的是12-13岁,并且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在江苏省,10-13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低龄犯罪的70%,其中以故意伤害和抢劫为主,并且还有上升的空间。
  总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呈类型多样化、社会影响严重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治理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将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带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金钱的追求变得强烈,尤其是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人而言,对金钱的欲求不满使得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小到勒索敲诈,大到盗窃甚至拦路抢劫,未成年人在贪念的驱使下懵懵懂懂中模仿着电影或游戏中的情节,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科技是把双刃剑,不仅为人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中,有的甚至达到了痴迷的程度。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养成。有调查表明,过分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比不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更容易暴躁, 更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我们知道,很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都是一时起意,只因一言不合就产生冲突,动起手来,轻则受伤,重则要命,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使就业压力增加。很多父母为了工作和生计,不得不把孩子留给年迈的父母照顾,双双北上或南下打工。老人往往对隔代孙更宠溺,一味迁就孩子,疏于严厉管教,孩子在情感上也缺少父母关怀,仅仅依靠在学校的教育,这对孩子的成长是远远不够的。父母教育引导的缺位对孩子的行为、人格以及性格的形成有巨大影响。
  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让人们更关注精神上的娱乐。改革开放的步伐让我们学习到了西方的先进文化,但同时也将一小部分西方文化中消极的内容带了进来。暴力文化,色情文化,拜金文化荼毒着未成年人正在形成的人格,稍加不正确的引导,就会导致犯罪。2009年吉林省舒兰市某中学15岁的初二学生张某在卫生间拿刀对女护士猥亵了近五十分钟,后强奸未果被抓;2011年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某初级中学八年级在校学生马某,趁精神发育迟滞的魏某一人在家之机,以寻找手机卡为借口,采用诱骗手段在被害人的土炕上将其强奸。本该坐在明亮的课堂上接受知识的洗礼,却要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在班房里度过青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二、各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各国对责任年龄的规定参差不齐。日本、俄罗斯、意大利、德国和奥地利等国与我国相同,都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14周岁,但也有些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较低,如美国阿肯色州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2周岁,伊利诺和佐治亚州规定为13周岁,英国为10周岁,法国为13周岁,土耳其为12周岁。
  纵观我国历史,在古代,秦朝以身高作为衡量未成年与成年的标准,唐朝则以年龄为标准,分别以7岁、10岁、15岁来区分未成年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所有不法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相对有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完全有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一切不法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一个从宽刑事责任阶段,即“恤幼”,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只要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都适用“必须从宽”原则。
  三、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
  未成年人早熟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龄的重要原因之一。自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 时代在变,世界在变,人类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孩子的营养越来越过剩,发育也趋于早熟。相关研究指出,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7岁至18岁男女生,身高、体重分别增长了6.9厘米和5.5厘米、6.6公斤和4.5公斤。处在生长突增高峰期的增长趋势更为惊人,其中,13岁男孩身高和体重分别比20年前增长了11.1厘米和12.3公斤,11岁女孩子增长了8.7厘米和7.2公斤。据测算,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比30年前提早了至少2-3年。如今网络媒体发展迅速,数字化与电子化的信息传播逐渐成为主流,未成年人对这种新兴事物接受能力比成年人更强,其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渠道也更多且更简便,所以当下的未成年人在认识能力方面也比30年前的同龄人领先的多。通过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当下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比30年前要成熟的多。时代在变,主体在变,那么,30年前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能不变吗?   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斷升高,这使得我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十分紧急和必要。2003年,深圳警方挡获一个抢劫团伙,老大竟是个13岁的男孩,4个手下都是20岁左右的青年,对他服服帖帖。2010年,广西警方破获一起团伙抢劫案,最小嫌疑犯竟然只有12岁。在抓获时,12岁少年竟然辩称自己觉得抢劫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2012年,湖南12岁少年残忍地用刀将自己的姑姑、表弟、表妹杀害。2012年,9岁男童凌晨两点性侵猥亵20岁少女。如此种种事实摆在眼前,可以充分说明,现如今的未成年人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过分成熟。发育较好的12岁少年有时甚至可以在力量上对比上完胜成年女性,更别说要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不仅为我们敲响社会安全的警钟,更提醒我们要对这种畸形的社会现状采取应对措施。
  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无法有效的预防、控制犯罪。14周岁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门槛,这样的规定本是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但却成了被居心不良的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现实案件中,有些未成年人利用自身年龄这道屏障肆无忌惮实施不法行为,也有些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特殊身份暗渡成仓。如果再一直延用目前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会使得更多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年龄这一优势从事不法活动,实施不法行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罪不能罚,法律的公正何在?法律的权威何在?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功能、引导功能、警示功能又何在?
  如今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无法衡平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如今很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不予立案和追诉,这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让我们试想一下,任由一个杀人犯在社会上游荡,不论其年龄有多小,是不是都会使社会成员感到人人自危,这与我们共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目标是相悖的。如果一个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国家就放弃追究其责任,那么被害人家属的权利该有谁保障,被害人家属心理的创伤该如何抚平。处理不好被害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甚至还会引起被害人家属对社会的仇视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报复,这种后果是不敢想象的。
  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改造和成长。刑罚的目的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犯了错的未成年人应当让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因其相对弱势地位给予优待或保护,这不是宽容,这是纵容,这不仅不能让这些犯错的未成年人不再犯错,更有可能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年龄有优势产生侥幸心理,纵而屡次触碰法网。真正的宽容是让这些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并为所犯的错误买单,让他们意识法律具有威慑性,法律不容触碰;在他们接受过教育和改造之后,社会重新接纳他们,他们也重新融入社会这个家庭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而不是被其他社会成员戴着有色眼镜区别对待。
  四、结语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让社会和谐安定,平安自由;让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远离犯罪。要达到这些目的,仅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够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障。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适用于成年人的惩罚措施。我们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制定既有利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成长,又有利于其认识错误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系列措施,如设立少年法院,制定少年法,以劳代罚,采用非刑事处罚等措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将他们拉回走向光明的康庄大道。未成年人是明天的太阳,是未来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吴家林.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宁德师专学报.2006(4).
  [2]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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