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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将保证金纳入法律范畴,使之成为法律规定。这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将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必将推动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斗争向前发展。为了正确地认识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保证金,笔者就保证金的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探讨,发表一些意见。一保证全的性质和作用保证金是一种财产性的法律措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使用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经济手段,是一种重要和有效的方法,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精神之一。经济发达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