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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督教在英格兰早期(历史上指诺曼征服前的英格兰)政治统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使南北英格兰的基督教得到统一以后,基督教更是推动着英格兰走向统一。本文介绍了英格兰的初期情况及惠特比宗教会议的召开从而分析基督教在英格兰初期统一中的作用。
关键词:英格兰;早期基督教;英格兰统一;惠特比会议
中图分类号:T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7-02
对于研究中世纪基督教与英格兰关系的国内论著可谓汗牛充栋,比如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此书主要内容为探讨如中世纪英国教会的发展;安长春的《基督教笼罩下的西欧》和陈曦文的《基督教与中世纪西欧社会》,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阐述了基督教对蛮族人的影响,但是对英格兰早期基督教论述却很少;邵政达在2015年5月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35卷第3期上发表的《中世纪英格兰教俗关系的变迁》,孟广林的专题研究论文《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等等,这些文章主要论述了中世纪基督教与英格兰王权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早期基督教特别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对于初期英格兰统一的作用却甚少论述。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個阶段从二世纪末至596年,为爱尔兰教会的自由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从597年至664年,为爱尔兰教会和基督教会并行发展与冲突的阶段。664年以后,罗马社会逐渐一统天下,从此英国加入了西方世界的基督教大家庭。因此笔者拟对早期基督教在初期英格兰统一中的作用进行论述,以期可以深化对早期基督教尤其是惠特比会议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英格兰初期的情况
英国国土主体位于欧洲大陆西边的大不列颠岛上。东濒北海,西临大西洋,南与欧洲大陆的英吉利海峡和多佛尔海峡的一水之隔,其史前的发展自然不在欧陆发展的主线上。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它主要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以及爱尔兰北部和周围的众多小岛组成。由于英格兰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又是首都伦敦所在地,所以人们常常以“英格兰”来代表整个英国。而且,由于不列颠岛是联合王国的主体部分,所以“不列颠”除是英国的地理名称之外,又是英国的代称。爱尔兰的基督教是由威尔士人圣巴屈里克(Patrick)于5世纪初传过去的,随后在563年,爱尔兰教士柯伦巴(Columba)率领徒众,自乌尔斯特(UIster)把基督教传进苏格兰西部。他集战士、政客、隐士及传教士于一身,在离苏格兰西部不远的艾欧讷与僧侣爱丹(Aedan)一起创立了北英格兰基督教的真正发源地林第斯法恩(Lind is farne)修道院。
而在英国南部的罗马基督教,继承了残存的罗马纪律和中央集权的观念,继承了私有权及教阶制度,仪式繁琐,组织严密。另外,爱尔兰的修道院不受任何人管束,所谓修院生活,实际是在深山孤岛上许多隐士集合同居而已。修道院没有土地,土地仍是全部落的公共财产;没有教区制,主要只是云游四方的传教士,对于教士只有极小又很模糊的权力。而罗马的修道院却是一个小的中央集权王朝的缩影,修士丝毫没有自由而言,必须听命、安贫、守贞,修士的行为和思想有72条规定,如“不准发怒”、“不许贪吃贪睡”、要时刻想着“上帝都在监视着自己的言行”、“要愉快地接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这两派在复活节日期和教士剃发问题上存在争论,罗马当时实行的是5世纪时维克托里厄斯在教皇的授权下确定的阴历2月或3月的16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而爱尔兰基督教会却坚持三世纪时阿纳托里厄斯确定的14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当时的复活节用阴历推算是因为耶稣受难日就是犹太人的逾越节,而犹太人是用阴历的)而关于教士剃发的争议,罗马修士只把头顶剃光成圆形,据说这象征着耶稣受难时所戴的剃冠;而爱尔兰基督教修士要从头顶剃到两耳,前额留一道额发。虽然两派的分歧很多,但正如戚国淦先生所说“辩论的焦点表面上只是无关宗旨的复活节时间和削发式的争执,但实质却是在教派信奉上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奥古斯汀在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后就声称对全英基督教徒有最高权威,但威尔士的教徒否认之,双方曾在塞文(severn)河口会晤,因各不相让而决裂。
二、惠特比宗教会议(Synod of Whitby)的召开
鉴于以上所说的爱尔兰基督教和罗马基督教的争端,为了解决两派之间的争议,664年诺森伯里亚奥斯威在惠特比召开了一次由两派代表参加的宗教会议,以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支配不列颠的基督教会。在会议上双方派出的辩论代表分别是威尔弗里德和科尔曼。威尔弗雷德是代替不谙盎格鲁-撒克逊语的多切斯特主教阿吉尔伯特上场。科尔曼认为爱尔兰基督教的复活节日期的正确性基于以下理由:复活节在(春分过后的第一个)朔望月的14日至20日间的传统是由《约翰福音》的作者圣约翰,以及圣阿纳托里乌斯和艾欧纳修道院的创立者圣柯伦巴遵循并肯定的。威尔弗里德对此进行一一的反驳,并提出:一、罗马的复活节日是普世遵循的;二、圣约翰遵从犹太人的做法已在尼西亚会议上被修正,圣阿纳托里乌斯实际上是支持罗马复活节日期计算法的;三、圣柯伦巴的做法受制于他的时代认识,而今的爱尔兰人不应以无知作为借口。会后,科尔曼和不愿改变传统的一部分爱尔兰修士离开林第斯凡回到了艾欧讷。奥斯威仍然委任了一名爱尔兰人图达(Tuda)做主教。图达来自南爱尔兰,遵守罗马复活节日期,削罗马冠冕式发式。他的出身很好的平衡了诺森伯里亚教会的新晋的罗马派和残存的爱尔兰派的势力。
爱尔兰北部最终接受狄欧尼计算表,在半个世纪后的716年,青年时代曾在爱尔兰求学的埃格伯特(St.Egbest)神父来到艾欧讷,劝服了该岛的修士们摒弃了旧历法,转而采用狄欧尼休计算表。这场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争论终以罗马派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罗马教会的胜利,一方面是由于圣彼得巨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罗马教会的高度集权性和贵族性已适应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政治需要,即他们可以把罗马教会的主教作为强大的政治力量来利用。 三、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后对英格兰的政治统一的作用
基督教不仅是信仰的团体,也是一种政治组织,在西欧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以后,基督教内部统的一更是为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创造了前提。在早期英格兰的统一中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督教教义的传播改变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道德标准,削弱了他们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及复仇意识。处在部落阶段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对任何成员的攻击都被看成是对整个家族的攻击,整个家族都有复仇义务。与此同时,基督教的传播也为动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寄托,这也使他们渴望国家统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各种战争不仅引起社会动荡、居民伤亡和人们的四处漂泊,更可怕的是食品食品供应困难还伴随着人口流动出现了灾荒和流行病。许多人因此而丧生。祷告、巫术是绝望的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农民终年劳作,辛苦疲累,渴望忙中偷闲。因此他们皈依基督教不仅为了寻找精神依靠,他们还可以休息。因为基督徒每七天能有一个礼拜日来放松一下过度劳累的筋骨。按照当时教会的规定,他们还可以在圣诞节、主显节之际歇息14日,在复活节到来时歇息14日,其它可以休息庆贺的节假日还有圣彼得纪念日、圣保罗纪念日、圣母升天日和万圣节。
(二)基督教鼓励国王颁布法令,随着基督教会的统一,成文法律随之出现,这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支持。伴随着基督教传入英格兰的是识文断字,国王也因此能修改并系统地阐述类似于文明世界法规的部落习惯法。肯特的艾特尔伯特根据罗马人的习惯法来制订了他的法律,艾特尔伯特法典以及七世纪后期肯特和韦塞克斯的法典都是本地传统和从大陆借鉴来的东西的混合物。另一方面国王为了取得僧侣的帮助,当然也愿意为他们提供特权,保护他们的权益。如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律规定,破坏教堂秩序的人要与破坏宫廷秩序的人受到同样的处罚。偷了教会的财产要赔偿12倍,偷主教的财产赔偿11倍,偷牧师的财产赔偿9倍,偷副主祭的财产赔偿6倍,偷执事的财产赔偿3倍。到七世纪末,世俗法律也开始有了明文规定,尤其是诸如“不准伤害基督舍身换来的生命”之类的条款,虽然是受了基督教的影响。教士们还将欧洲大陆所推行的一种较为方便的征税体制引入英格兰,即把土地按照肥沃程度及人口密度划分为叫做“hide”(海德)的税收单位,每个单位出纳一定数额的税款。这是一项很麻烦的工作,在当时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士们才能胜任。教士们也愿意承担这一工作,因为受益者不仅有国王,还有他们自己。结果教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其主教往往成为封建地主,尤其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其财富不亚于当时的任何的一位国王。由此可见,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之后不但促进了基督教会内部组织的完善同时也为国王治理国家提供了蓝本,进而推动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一。
(三)来自大陆的传教士的较为广阔的视野与胸怀给英格兰的国王们带来了新的国家理念。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之初,英格兰各地有许多国王,不少国王不过是弹丸之地。基督教为盎格鲁-撒克逊人引进了一种全新的体系,而首席大主教西奥多(Theodore of Tarsns)使这一体系在英国得以完成。出生于小亚细亚,受教于雅典的西奥多不仅是个出色的学者,也是一个彻底的严格纪律信奉者。他花了20年的精力,在英国建立了一个有秩序的教会组织。作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也是英国的首席主教,他将全英国划分为几个教区,每个王国设立一个主教区。这一步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它将英格兰看成一个整体,统一在一个教会之下。从教会的利益来考虑,教士们希望能生活在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里,因为只有强大的国家才能为他们提供各种保护与特权和可观的财产。所以,教士们总希望自己生活的王国疆土越大越好,其它王国的数目越少越好。这与那些雄心勃勃搞兼并统一的国王的想法一拍即合,这就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做好了准备。
(四)基督教奉行的和平、平等、公正、自由的理念通过基督教加冕仪式和国王宣誓的誓词,构成了英格兰宪政制度的基础。梅特兰指出:“在诺曼征服之前的很长时间里,英国国王一直都要行加冕和涂圣油礼”①,但这种仪式并不被认为赋予了国王对于其臣民的统治有不可撤销的权力;国王会很轻易地被弃置一边,也没有主教反对说涂了圣油就不能被世俗的权力所罢黜;不过国王与其臣民间的关系仍得到了宗教的认可。另一方面,國王也需要宣誓,埃塞尔雷德国王的宣誓内容是:“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向王国境内的基督教臣民宣誓,保证做到以下三件事:第一,保证我王国境内教会和所有教众享有真正的太平;第二,禁止对任何人(无论什么阶层)有暴力或不公正行为;第三,保证判决公正和仁慈的上帝将以他永远的仁德宽恕我们。”由此可见国王的地位是按照基督教的和平、公正的理念而确定的,这就为英格兰宪政奠定了基础,为政治上实现统一提供了宪政帮助。
四、小结
英格兰在经历动乱的“七国时代”后,一方面在抵御维京人入侵的漫长岁月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经过分化融合,另一方面国王自身不断利用统一的基督教来为政治统一服务,最后形成了以威塞克斯君王忏悔者爱德华为核心的统一的英格兰,从此真正意义上的英吉利民族在英格兰完全摆脱维京侵略后得以形成。虽然英格兰早期基督教的发展使教权阶层地位提高,给统一以后的英国带来了政治困扰;随着教会内部各种丑恶现象不断,也为以后的宗教改革埋下了伏笔;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在传播深度和广度上也有限,大多局限于上层阶级。但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后的基督教对英格兰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它在政治统一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艾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上[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10:30.
[2][英]比德.英吉利教会史[M].陈维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2.
[3][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41.
[4][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2.
[5]蒋孟引.英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1988:42.
[6]蒋孟引.英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1988:45.
[7][英]肯尼迪.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M].王觉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77.
[8]吕振中.新约·罗马书13:1-5[M].北京:燕京大学宗教学院出版,1946.
[9]吕振中.新约·彼得前书2:13-17[M].北京:燕京大学宗教学院出版,1946.
[11]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M].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1.
[12]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M].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4.
[13]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
[14]阎照祥.英国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27.
注解:
①[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42.
作者简介:高瑞,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老师简介:张箭,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关键词:英格兰;早期基督教;英格兰统一;惠特比会议
中图分类号:T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7-02
对于研究中世纪基督教与英格兰关系的国内论著可谓汗牛充栋,比如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研究》,此书主要内容为探讨如中世纪英国教会的发展;安长春的《基督教笼罩下的西欧》和陈曦文的《基督教与中世纪西欧社会》,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阐述了基督教对蛮族人的影响,但是对英格兰早期基督教论述却很少;邵政达在2015年5月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35卷第3期上发表的《中世纪英格兰教俗关系的变迁》,孟广林的专题研究论文《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等等,这些文章主要论述了中世纪基督教与英格兰王权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早期基督教特别是惠特比会议的召开对于初期英格兰统一的作用却甚少论述。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個阶段从二世纪末至596年,为爱尔兰教会的自由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从597年至664年,为爱尔兰教会和基督教会并行发展与冲突的阶段。664年以后,罗马社会逐渐一统天下,从此英国加入了西方世界的基督教大家庭。因此笔者拟对早期基督教在初期英格兰统一中的作用进行论述,以期可以深化对早期基督教尤其是惠特比会议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英格兰初期的情况
英国国土主体位于欧洲大陆西边的大不列颠岛上。东濒北海,西临大西洋,南与欧洲大陆的英吉利海峡和多佛尔海峡的一水之隔,其史前的发展自然不在欧陆发展的主线上。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它主要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以及爱尔兰北部和周围的众多小岛组成。由于英格兰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又是首都伦敦所在地,所以人们常常以“英格兰”来代表整个英国。而且,由于不列颠岛是联合王国的主体部分,所以“不列颠”除是英国的地理名称之外,又是英国的代称。爱尔兰的基督教是由威尔士人圣巴屈里克(Patrick)于5世纪初传过去的,随后在563年,爱尔兰教士柯伦巴(Columba)率领徒众,自乌尔斯特(UIster)把基督教传进苏格兰西部。他集战士、政客、隐士及传教士于一身,在离苏格兰西部不远的艾欧讷与僧侣爱丹(Aedan)一起创立了北英格兰基督教的真正发源地林第斯法恩(Lind is farne)修道院。
而在英国南部的罗马基督教,继承了残存的罗马纪律和中央集权的观念,继承了私有权及教阶制度,仪式繁琐,组织严密。另外,爱尔兰的修道院不受任何人管束,所谓修院生活,实际是在深山孤岛上许多隐士集合同居而已。修道院没有土地,土地仍是全部落的公共财产;没有教区制,主要只是云游四方的传教士,对于教士只有极小又很模糊的权力。而罗马的修道院却是一个小的中央集权王朝的缩影,修士丝毫没有自由而言,必须听命、安贫、守贞,修士的行为和思想有72条规定,如“不准发怒”、“不许贪吃贪睡”、要时刻想着“上帝都在监视着自己的言行”、“要愉快地接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这两派在复活节日期和教士剃发问题上存在争论,罗马当时实行的是5世纪时维克托里厄斯在教皇的授权下确定的阴历2月或3月的16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而爱尔兰基督教会却坚持三世纪时阿纳托里厄斯确定的14日到22日之间的某天,(当时的复活节用阴历推算是因为耶稣受难日就是犹太人的逾越节,而犹太人是用阴历的)而关于教士剃发的争议,罗马修士只把头顶剃光成圆形,据说这象征着耶稣受难时所戴的剃冠;而爱尔兰基督教修士要从头顶剃到两耳,前额留一道额发。虽然两派的分歧很多,但正如戚国淦先生所说“辩论的焦点表面上只是无关宗旨的复活节时间和削发式的争执,但实质却是在教派信奉上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奥古斯汀在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后就声称对全英基督教徒有最高权威,但威尔士的教徒否认之,双方曾在塞文(severn)河口会晤,因各不相让而决裂。
二、惠特比宗教会议(Synod of Whitby)的召开
鉴于以上所说的爱尔兰基督教和罗马基督教的争端,为了解决两派之间的争议,664年诺森伯里亚奥斯威在惠特比召开了一次由两派代表参加的宗教会议,以决定究竟由哪一方支配不列颠的基督教会。在会议上双方派出的辩论代表分别是威尔弗里德和科尔曼。威尔弗雷德是代替不谙盎格鲁-撒克逊语的多切斯特主教阿吉尔伯特上场。科尔曼认为爱尔兰基督教的复活节日期的正确性基于以下理由:复活节在(春分过后的第一个)朔望月的14日至20日间的传统是由《约翰福音》的作者圣约翰,以及圣阿纳托里乌斯和艾欧纳修道院的创立者圣柯伦巴遵循并肯定的。威尔弗里德对此进行一一的反驳,并提出:一、罗马的复活节日是普世遵循的;二、圣约翰遵从犹太人的做法已在尼西亚会议上被修正,圣阿纳托里乌斯实际上是支持罗马复活节日期计算法的;三、圣柯伦巴的做法受制于他的时代认识,而今的爱尔兰人不应以无知作为借口。会后,科尔曼和不愿改变传统的一部分爱尔兰修士离开林第斯凡回到了艾欧讷。奥斯威仍然委任了一名爱尔兰人图达(Tuda)做主教。图达来自南爱尔兰,遵守罗马复活节日期,削罗马冠冕式发式。他的出身很好的平衡了诺森伯里亚教会的新晋的罗马派和残存的爱尔兰派的势力。
爱尔兰北部最终接受狄欧尼计算表,在半个世纪后的716年,青年时代曾在爱尔兰求学的埃格伯特(St.Egbest)神父来到艾欧讷,劝服了该岛的修士们摒弃了旧历法,转而采用狄欧尼休计算表。这场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争论终以罗马派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罗马教会的胜利,一方面是由于圣彼得巨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罗马教会的高度集权性和贵族性已适应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政治需要,即他们可以把罗马教会的主教作为强大的政治力量来利用。 三、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后对英格兰的政治统一的作用
基督教不仅是信仰的团体,也是一种政治组织,在西欧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以后,基督教内部统的一更是为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创造了前提。在早期英格兰的统一中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督教教义的传播改变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道德标准,削弱了他们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及复仇意识。处在部落阶段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对任何成员的攻击都被看成是对整个家族的攻击,整个家族都有复仇义务。与此同时,基督教的传播也为动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寄托,这也使他们渴望国家统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各种战争不仅引起社会动荡、居民伤亡和人们的四处漂泊,更可怕的是食品食品供应困难还伴随着人口流动出现了灾荒和流行病。许多人因此而丧生。祷告、巫术是绝望的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农民终年劳作,辛苦疲累,渴望忙中偷闲。因此他们皈依基督教不仅为了寻找精神依靠,他们还可以休息。因为基督徒每七天能有一个礼拜日来放松一下过度劳累的筋骨。按照当时教会的规定,他们还可以在圣诞节、主显节之际歇息14日,在复活节到来时歇息14日,其它可以休息庆贺的节假日还有圣彼得纪念日、圣保罗纪念日、圣母升天日和万圣节。
(二)基督教鼓励国王颁布法令,随着基督教会的统一,成文法律随之出现,这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支持。伴随着基督教传入英格兰的是识文断字,国王也因此能修改并系统地阐述类似于文明世界法规的部落习惯法。肯特的艾特尔伯特根据罗马人的习惯法来制订了他的法律,艾特尔伯特法典以及七世纪后期肯特和韦塞克斯的法典都是本地传统和从大陆借鉴来的东西的混合物。另一方面国王为了取得僧侣的帮助,当然也愿意为他们提供特权,保护他们的权益。如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律规定,破坏教堂秩序的人要与破坏宫廷秩序的人受到同样的处罚。偷了教会的财产要赔偿12倍,偷主教的财产赔偿11倍,偷牧师的财产赔偿9倍,偷副主祭的财产赔偿6倍,偷执事的财产赔偿3倍。到七世纪末,世俗法律也开始有了明文规定,尤其是诸如“不准伤害基督舍身换来的生命”之类的条款,虽然是受了基督教的影响。教士们还将欧洲大陆所推行的一种较为方便的征税体制引入英格兰,即把土地按照肥沃程度及人口密度划分为叫做“hide”(海德)的税收单位,每个单位出纳一定数额的税款。这是一项很麻烦的工作,在当时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士们才能胜任。教士们也愿意承担这一工作,因为受益者不仅有国王,还有他们自己。结果教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其主教往往成为封建地主,尤其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其财富不亚于当时的任何的一位国王。由此可见,惠特比宗教会议召开之后不但促进了基督教会内部组织的完善同时也为国王治理国家提供了蓝本,进而推动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一。
(三)来自大陆的传教士的较为广阔的视野与胸怀给英格兰的国王们带来了新的国家理念。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之初,英格兰各地有许多国王,不少国王不过是弹丸之地。基督教为盎格鲁-撒克逊人引进了一种全新的体系,而首席大主教西奥多(Theodore of Tarsns)使这一体系在英国得以完成。出生于小亚细亚,受教于雅典的西奥多不仅是个出色的学者,也是一个彻底的严格纪律信奉者。他花了20年的精力,在英国建立了一个有秩序的教会组织。作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也是英国的首席主教,他将全英国划分为几个教区,每个王国设立一个主教区。这一步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它将英格兰看成一个整体,统一在一个教会之下。从教会的利益来考虑,教士们希望能生活在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里,因为只有强大的国家才能为他们提供各种保护与特权和可观的财产。所以,教士们总希望自己生活的王国疆土越大越好,其它王国的数目越少越好。这与那些雄心勃勃搞兼并统一的国王的想法一拍即合,这就为英格兰国家的政治统一做好了准备。
(四)基督教奉行的和平、平等、公正、自由的理念通过基督教加冕仪式和国王宣誓的誓词,构成了英格兰宪政制度的基础。梅特兰指出:“在诺曼征服之前的很长时间里,英国国王一直都要行加冕和涂圣油礼”①,但这种仪式并不被认为赋予了国王对于其臣民的统治有不可撤销的权力;国王会很轻易地被弃置一边,也没有主教反对说涂了圣油就不能被世俗的权力所罢黜;不过国王与其臣民间的关系仍得到了宗教的认可。另一方面,國王也需要宣誓,埃塞尔雷德国王的宣誓内容是:“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向王国境内的基督教臣民宣誓,保证做到以下三件事:第一,保证我王国境内教会和所有教众享有真正的太平;第二,禁止对任何人(无论什么阶层)有暴力或不公正行为;第三,保证判决公正和仁慈的上帝将以他永远的仁德宽恕我们。”由此可见国王的地位是按照基督教的和平、公正的理念而确定的,这就为英格兰宪政奠定了基础,为政治上实现统一提供了宪政帮助。
四、小结
英格兰在经历动乱的“七国时代”后,一方面在抵御维京人入侵的漫长岁月里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经过分化融合,另一方面国王自身不断利用统一的基督教来为政治统一服务,最后形成了以威塞克斯君王忏悔者爱德华为核心的统一的英格兰,从此真正意义上的英吉利民族在英格兰完全摆脱维京侵略后得以形成。虽然英格兰早期基督教的发展使教权阶层地位提高,给统一以后的英国带来了政治困扰;随着教会内部各种丑恶现象不断,也为以后的宗教改革埋下了伏笔;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在传播深度和广度上也有限,大多局限于上层阶级。但英格兰早期的基督教尤其是惠特比宗教会议后的基督教对英格兰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它在政治统一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艾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上[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10:30.
[2][英]比德.英吉利教会史[M].陈维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2.
[3][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41.
[4][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2.
[5]蒋孟引.英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1988:42.
[6]蒋孟引.英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1988:45.
[7][英]肯尼迪.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M].王觉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77.
[8]吕振中.新约·罗马书13:1-5[M].北京:燕京大学宗教学院出版,1946.
[9]吕振中.新约·彼得前书2:13-17[M].北京:燕京大学宗教学院出版,1946.
[11]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M].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1.
[12]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M].寿纪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4.
[13]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
[14]阎照祥.英国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27.
注解:
①[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42.
作者简介:高瑞,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老师简介:张箭,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