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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在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中应用GBZ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进行听力测试评定的实践,认为新旧标准更替中先后取消观察对象分级和观察对象,对劳动者的听力监护工作存在着不利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相关补充措施,重新科学、合理界定观察对象及其分级,以更利于用人单位做好听力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