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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