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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危险驾驶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立法协调及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将所有具有危险性的机动车驾驶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应当符合刑法干预适度性的原理,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应从完善刑罚体系的高度,将包括剥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的驾驶资格等限制犯罪人享有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活动的资格刑的刑罚种类纳入我国的刑罚体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