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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以来,整个婚姻法学界围绕夫妻忠诚协议“经济性约定”效力问题争议了十几年,在案情相同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也会导致相异之判决结果.因此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经济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定在实践领域就显得尤为重要.rn笔者想通过两个相似案情相异判决的案例作为思考切入,在分析现阶段学界两大观点——“有效论”、“无效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