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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和格雷建立了各自的自由主义理论,两者的理论可简要地概括为正义理论和"权宜之计"。两者虽都从属于自由主义的范畴,但罗尔斯坚持社会基本善的存在,社会是一元的,而格雷认为多元社会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价值之间不具备可通约性。罗尔斯用逻辑推理证成其理论,而格雷则是用伦理生活的现实来说明其"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