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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由工厂制向公司制的产权制度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在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并按政策剥离扣除的基础上增量扩股,增量来源主要依靠引进职工股和其他法人股;第二阶段是2000年以后,按照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思路我市所进行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做法是将国有或国有法人资本向经营层转让,即由管理层收购,属于存量转让并形成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股权架构,第二次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1999年12月17日出台的通政办法[1999]150号文为依据进行的改制,二是以2000年8月6日出台的通政法[2000]119号文为依据进行的改制,三是以2003年11月13日出台的通企改联办[2003]3号文为依据进行的改制,三种模式都要求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挤掉水分、核实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费用的扣除,不同点是:第一种模式没有对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即没有进行人资分离,第二种模式实行了人资分离,第三种模式主要针对市属大而盈企业制定,也实行了人资分离。
到目前为止,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第一次改制由于是由工厂制改为公司制,改制企业均按照规定进行了改制调帐或另建了新帐,因此不属本文讨论范围;第二次改制,由于是存量基础上的股权流转,同时又涉及到资产的核销处理、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升减值、资产的剥离及政策性费用扣除等影响企业净资产事项,对改制过程中的这些事项到底要不要调帐以及如何调帐?会计实务界对此认识不一,观点各异,致使改制后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改制企业间会计数据的可比性,也影响了政府部门对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后续管理。因此,对第二次改制过程中有关会计问题作一探讨辩析,对于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指导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上述改制过程中有关会计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关于要不要调帐的问题,二是如何调帐的问题。
一、关于要不要调帐的问题。
有人认为,第二次改制,由于是存量基础上的股权流转,即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国有或国有法人资本)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后来的投资者(经营者),企业进行的所有改制操作只是为了弄清企业的实际净资产,从而为确定股权成交价格提供一个价值参考,这些调整企业净资产的事项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关系,而且,如果均进行调帐也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历史成本原则和所得税负担,因此整个改制操作均不需要调帐。
我们认为:企业改制要不要调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企业改制的三个阶段,即财产清查阶段、资产评估阶段和剥离扣阶段除应区别对待,在财产清查阶段和剥离扣除阶段必须要调帐,而在资产评估阶段则不应调帐。
首先,在财产清查阶段所发生的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各类呆滞债权的核销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改制中企业财产清查的对象是企业已经取得的各类资产,这本来就属于企业会计要素的范畴,即使不改制,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也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对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应核销的各类呆滞债权作出处理,以保证各类财产物资的帐帐、帐实相符,从而使企业的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次,在资产评估阶段不应调帐,由于改制中的评估主要是为股权转让提供作价的依据,与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关系,而且我们知道,随着评估目的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果评估结果都要求调帐,势必造成企业各类资产价值在既定状况下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不确定性,这与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也不符,如果调帐(一般房产都会升值),也势必会造成房产税税负的增加,因此,本文认为在资产评估阶段不应调帐。
第三,剥离扣除阶段必须要调帐,在此阶段,一是将非经营性资产从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指纯国有或单项资产为国有专属),由于经营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没有支付该项资产的对价,从而使剥离资产脱离了企业的原资产组,剥离后企业不再拥有该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该剥离资产或委托代管或租赁使用或转移出企业,最终导致企业资产和权益(净资产)的同步减少,因此必须进行调帐。二是政策性费用的扣除,即从企业的现存净资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今后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支付,这实际上相当于企业的原股东从企业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款项专户存储,用于减轻改制后企业社会性费用的负担,该费用由企业代管但在使用前为原股东所有,使用该款项企业不应税前扣除,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会计要素变动的角度还是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讲费用扣除都必须进行调帐处理。
二、关于如何调帐的问题
财产清查阶段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各类呆滞债权的核销处理:
企业正常情况下,通过财产清查所发现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先是进入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和毁损还必须将进项税金调出),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进入管理费用列支,冲减当期利润,盘盈的财产物资进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各类呆滞债权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先进入坏帐准备金列支,期末通过坏帐准备金余额调整再进入管理费用列支,冲减当期利润,所有上述损失均需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有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税前列支,否则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必须将该损失调整纳税。
企业改制情况下,上述损失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销净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对于企业改制情况下的上述处理,本文认为还需要在税务方面作出安排,企业应将上述损失同时报税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如当年有利润可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当年无利润可用备查簿登记,在今后五年内允许企业用税前利润进行抵减,从而保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处理和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处理税负一致。
剥离扣除阶段的调帐处理,对于剥离的资产,如委托企业管理,企业应在相关资产项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委托代管剥离资产,同时从净资产调整到长期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并将委托代管剥离资产在报表中单独列示;如租赁使用或转移出企业,则应同时减少资产和净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对于扣除的费用,从净资产调整到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所有核销净资产的处理顺序为首先冲减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不够冲减再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均已冲完的情况下,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只能在未分配利润保留借方数,而不能冲减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应视同未弥补亏损允许企业在今后五年内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
到目前为止,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第一次改制由于是由工厂制改为公司制,改制企业均按照规定进行了改制调帐或另建了新帐,因此不属本文讨论范围;第二次改制,由于是存量基础上的股权流转,同时又涉及到资产的核销处理、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升减值、资产的剥离及政策性费用扣除等影响企业净资产事项,对改制过程中的这些事项到底要不要调帐以及如何调帐?会计实务界对此认识不一,观点各异,致使改制后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改制企业间会计数据的可比性,也影响了政府部门对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后续管理。因此,对第二次改制过程中有关会计问题作一探讨辩析,对于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指导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上述改制过程中有关会计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关于要不要调帐的问题,二是如何调帐的问题。
一、关于要不要调帐的问题。
有人认为,第二次改制,由于是存量基础上的股权流转,即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国有或国有法人资本)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后来的投资者(经营者),企业进行的所有改制操作只是为了弄清企业的实际净资产,从而为确定股权成交价格提供一个价值参考,这些调整企业净资产的事项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关系,而且,如果均进行调帐也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历史成本原则和所得税负担,因此整个改制操作均不需要调帐。
我们认为:企业改制要不要调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企业改制的三个阶段,即财产清查阶段、资产评估阶段和剥离扣阶段除应区别对待,在财产清查阶段和剥离扣除阶段必须要调帐,而在资产评估阶段则不应调帐。
首先,在财产清查阶段所发生的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各类呆滞债权的核销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改制中企业财产清查的对象是企业已经取得的各类资产,这本来就属于企业会计要素的范畴,即使不改制,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也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对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应核销的各类呆滞债权作出处理,以保证各类财产物资的帐帐、帐实相符,从而使企业的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次,在资产评估阶段不应调帐,由于改制中的评估主要是为股权转让提供作价的依据,与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关系,而且我们知道,随着评估目的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果评估结果都要求调帐,势必造成企业各类资产价值在既定状况下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不确定性,这与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也不符,如果调帐(一般房产都会升值),也势必会造成房产税税负的增加,因此,本文认为在资产评估阶段不应调帐。
第三,剥离扣除阶段必须要调帐,在此阶段,一是将非经营性资产从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指纯国有或单项资产为国有专属),由于经营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没有支付该项资产的对价,从而使剥离资产脱离了企业的原资产组,剥离后企业不再拥有该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该剥离资产或委托代管或租赁使用或转移出企业,最终导致企业资产和权益(净资产)的同步减少,因此必须进行调帐。二是政策性费用的扣除,即从企业的现存净资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今后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支付,这实际上相当于企业的原股东从企业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款项专户存储,用于减轻改制后企业社会性费用的负担,该费用由企业代管但在使用前为原股东所有,使用该款项企业不应税前扣除,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会计要素变动的角度还是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讲费用扣除都必须进行调帐处理。
二、关于如何调帐的问题
财产清查阶段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各类呆滞债权的核销处理:
企业正常情况下,通过财产清查所发现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先是进入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和毁损还必须将进项税金调出),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进入管理费用列支,冲减当期利润,盘盈的财产物资进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各类呆滞债权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先进入坏帐准备金列支,期末通过坏帐准备金余额调整再进入管理费用列支,冲减当期利润,所有上述损失均需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有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税前列支,否则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必须将该损失调整纳税。
企业改制情况下,上述损失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销净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对于企业改制情况下的上述处理,本文认为还需要在税务方面作出安排,企业应将上述损失同时报税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如当年有利润可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当年无利润可用备查簿登记,在今后五年内允许企业用税前利润进行抵减,从而保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处理和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处理税负一致。
剥离扣除阶段的调帐处理,对于剥离的资产,如委托企业管理,企业应在相关资产项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委托代管剥离资产,同时从净资产调整到长期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并将委托代管剥离资产在报表中单独列示;如租赁使用或转移出企业,则应同时减少资产和净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对于扣除的费用,从净资产调整到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所有核销净资产的处理顺序为首先冲减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不够冲减再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均已冲完的情况下,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只能在未分配利润保留借方数,而不能冲减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应视同未弥补亏损允许企业在今后五年内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