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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以下主张:统筹基金在养老关系转移时应全部转移;当参保人待遇领取地与日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可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实现便民和监管双重目的;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问题,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态来看待,我们应努力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