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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生建材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重要途径。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研究,中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已趋于稳定,能够成熟用于各类建设和市政工程中。研究发现,中国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大部分针对的是生产环节,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持续应用更需要原材料、产品应用和跟。踪监测环节的支撑,中央政府有很多部门从不同角度出台了再生建材产业促进政策,但彼此之间不配套、不衔接、难操作,没能形成培育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地方政府配套产业政策不全,中央政策很难落地,产业发展面临困境。研究建议,仔细梳理中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规范,查漏补缺,尽快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体系。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优化利用
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试验,通过对建筑垃圾再利用方法、产品性能等研究认为废弃混凝土经过振动压实可以作为基础和道路的垫层,其强度和变异性都能满足公路基层规范的指标要求;废弃混凝土、砖瓦等破碎后生产的再生砌块能够满足市政道路铺装、围挡的要求,其作为新型墙体材料的运用,符合国家提倡使用非粘土砖的推广路径;对废弃混凝土采用加热、机械摩擦、粉磨破碎和筛分等处理后可实现粗、细骨料和水泥石之间较为完全的分离,改善再生骨料混凝土品质,用于不同等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利用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煅烧熟料、制备水泥,与绿色水泥生产模式相结合,既能减少混凝土一次性消耗给环境造成的负担,又能极大地缓解水泥生产原料紧张的局面。现阶段,我国已经将资源与环境问题提到了一定高度,并把如何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作为一个重点议题。
1.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于2012年2月12日发布。此后一个时期,我国政府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推行绿色消费,以加快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实施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同时要求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投资、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法规标准,建立统计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建材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我国已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已逐步成型[28-36]。自“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起,经历“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层层突破,至“十二五”资源化成套技术的研发,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在处理设备、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使用示范等环节均已突破瓶頸,建筑垃圾资源化平台已初步搭建。
在国内众多建筑垃圾资源化示范中,四川都江堰市震后重建成为一次重要的实践。地震灾害后,都江堰市产生建筑垃圾约为1000万,从国家到四川省、都江堰市均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当时承接都江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相关大、小企业共计20家。
2.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存在问题分析
与资源化先行国家比较,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仍显单薄,从法律上看各部委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设置强制性的条文规定;从标准上看,我国针对再生建材的专项标准较为有限,涉及到分类、生产、监测等环节的规范几乎为零;从扶持上看[32,42],我国优惠措施单一,缺乏合理的价格调控与引导。除以上几点外,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企业投产仍较为盲目,政府缺乏对资源化产业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
2.1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未完善,各部门协调能力差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从全国执行情况来看,由于未形成强制性的条文规定,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协调性差从管理体制上看,各地机构设置情况不统一,实际涉及建筑垃圾处理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而又未出台详细的建筑垃圾综合协调管理机制,造成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推诿责任从现行法律目的来看,法律规制仅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这一环,未延伸至处理的全过程,无法达到生态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2.2建筑垃圾再生环境标准未健全,缺乏产品后续跟踪监测
虽然我国已先后发布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行业标准,但在许多城市尚无与之配套的地方标准及相关图集,故从建材产品转化为建筑产品,仍存在操作上的难度。而且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监测制度未建立。
国外再生产品多数达到国际质量体系等认证标准,而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环境标准为数不多,相关的基础标准、生产标准(含环境控制标准、设备标准等)和应用标准均未健全;产品质量、耐久力、放射、挥发等性能均未经历时间的检验,缺乏后期的跟踪监测研究,产品在民间的可信度不高,这也直接导致推广使用受限。
3.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对策
由于建筑垃圾形成和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市场化程度不高,应当尽快研究出台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法》,解决目前行业无法规、无目标、多头管、市场乱的状态。该法内容至少涵盖下列办法
1、指导思想和目标
详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大意义;目标实现“零堆放、全利用”。
2、范围和责任分工
明确范围,对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等的责任具体分工。
3、分类和处理方法
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具体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原始处理方式;做到谁产生、谁清理;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4、技术和设备水平
通过生产标准、产品规格、设备工艺要求和定期监测等途径规范行业。
5.资金鼓励和民营参与
通过法律准入和资金鼓励,逐步引导民营企业进入。
6、地方配套政策落实
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配合法规落地的各项政策、实施规划、计划步骤和路径鼓励。
各地方管理条例不但要有明确的管理、存放要求,还要对收集、运输、生产、销售各环节中对社会和环
7、落实管理条例
境造成危害的行为有严厉的管理措施。
8、罚则
对不符合管理措施的行为人要有必要的惩罚手段,确保法规执行到位,树立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
4.结论和建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和再利用各个环节,涉及到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工信、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只有当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形成政策束支持,才能使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形成闭合回路,真正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
建议由国务院综合部门牵头,协调国务院相关机构,成立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利用委员会,研究出台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法》,制定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建华,徐艳华,孙汉文.国外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对我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启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5(1):56-61.
[2]董锁成,曲鸿敏.城市生活垃圾资源潜力与产业化对策[J].资源科学,2001,02:13-16.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优化利用
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试验,通过对建筑垃圾再利用方法、产品性能等研究认为废弃混凝土经过振动压实可以作为基础和道路的垫层,其强度和变异性都能满足公路基层规范的指标要求;废弃混凝土、砖瓦等破碎后生产的再生砌块能够满足市政道路铺装、围挡的要求,其作为新型墙体材料的运用,符合国家提倡使用非粘土砖的推广路径;对废弃混凝土采用加热、机械摩擦、粉磨破碎和筛分等处理后可实现粗、细骨料和水泥石之间较为完全的分离,改善再生骨料混凝土品质,用于不同等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利用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煅烧熟料、制备水泥,与绿色水泥生产模式相结合,既能减少混凝土一次性消耗给环境造成的负担,又能极大地缓解水泥生产原料紧张的局面。现阶段,我国已经将资源与环境问题提到了一定高度,并把如何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作为一个重点议题。
1.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于2012年2月12日发布。此后一个时期,我国政府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推行绿色消费,以加快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实施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同时要求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投资、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法规标准,建立统计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建材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我国已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已逐步成型[28-36]。自“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起,经历“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层层突破,至“十二五”资源化成套技术的研发,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在处理设备、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使用示范等环节均已突破瓶頸,建筑垃圾资源化平台已初步搭建。
在国内众多建筑垃圾资源化示范中,四川都江堰市震后重建成为一次重要的实践。地震灾害后,都江堰市产生建筑垃圾约为1000万,从国家到四川省、都江堰市均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当时承接都江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相关大、小企业共计20家。
2.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存在问题分析
与资源化先行国家比较,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仍显单薄,从法律上看各部委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设置强制性的条文规定;从标准上看,我国针对再生建材的专项标准较为有限,涉及到分类、生产、监测等环节的规范几乎为零;从扶持上看[32,42],我国优惠措施单一,缺乏合理的价格调控与引导。除以上几点外,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企业投产仍较为盲目,政府缺乏对资源化产业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
2.1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未完善,各部门协调能力差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从全国执行情况来看,由于未形成强制性的条文规定,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协调性差从管理体制上看,各地机构设置情况不统一,实际涉及建筑垃圾处理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而又未出台详细的建筑垃圾综合协调管理机制,造成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推诿责任从现行法律目的来看,法律规制仅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这一环,未延伸至处理的全过程,无法达到生态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2.2建筑垃圾再生环境标准未健全,缺乏产品后续跟踪监测
虽然我国已先后发布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行业标准,但在许多城市尚无与之配套的地方标准及相关图集,故从建材产品转化为建筑产品,仍存在操作上的难度。而且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监测制度未建立。
国外再生产品多数达到国际质量体系等认证标准,而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环境标准为数不多,相关的基础标准、生产标准(含环境控制标准、设备标准等)和应用标准均未健全;产品质量、耐久力、放射、挥发等性能均未经历时间的检验,缺乏后期的跟踪监测研究,产品在民间的可信度不高,这也直接导致推广使用受限。
3.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对策
由于建筑垃圾形成和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市场化程度不高,应当尽快研究出台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法》,解决目前行业无法规、无目标、多头管、市场乱的状态。该法内容至少涵盖下列办法
1、指导思想和目标
详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大意义;目标实现“零堆放、全利用”。
2、范围和责任分工
明确范围,对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等的责任具体分工。
3、分类和处理方法
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具体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原始处理方式;做到谁产生、谁清理;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4、技术和设备水平
通过生产标准、产品规格、设备工艺要求和定期监测等途径规范行业。
5.资金鼓励和民营参与
通过法律准入和资金鼓励,逐步引导民营企业进入。
6、地方配套政策落实
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配合法规落地的各项政策、实施规划、计划步骤和路径鼓励。
各地方管理条例不但要有明确的管理、存放要求,还要对收集、运输、生产、销售各环节中对社会和环
7、落实管理条例
境造成危害的行为有严厉的管理措施。
8、罚则
对不符合管理措施的行为人要有必要的惩罚手段,确保法规执行到位,树立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
4.结论和建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和再利用各个环节,涉及到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工信、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只有当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形成政策束支持,才能使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形成闭合回路,真正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
建议由国务院综合部门牵头,协调国务院相关机构,成立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利用委员会,研究出台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法》,制定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建华,徐艳华,孙汉文.国外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对我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启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5(1):56-61.
[2]董锁成,曲鸿敏.城市生活垃圾资源潜力与产业化对策[J].资源科学,2001,02: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