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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计量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以致在审判实务中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对法制统一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在实务中,无论是权利主体标准、侵权主体标准,还是行为标准、产品标准,都有缺陷存在。而法律最终要保护的就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应还原法律追求价值的本来面目,以权利作为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的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