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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4年秋,张某向我借5万元钱,我考虑到平时与张某关系较好,没有让他出具借条。张某说过一阵子就会归还5万元,但过了一年多时间,张某也无归还5万元的意思。我找到张某多次催讨,张某于2005年6月8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我。我曾在2007年5月11日和2009年2月13日两次向张某催讨欠款,张某均未支付。现在,我想向张某要回这5万元,请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答:首先,《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虽然2004年你和张某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张某也没有向你出具借条,其后张某并未对他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因此,你和张某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你可以随时向张某讨要借款。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5年6月8日张某向你出具的欠条,是你向张某主张权利后张某出具的,你和张某之间并未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只是对原借贷关系的确认。张某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你收到张某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其后,你向张某多次催讨,就多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最终,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的2月14日开始计算。
由于你在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两年内没有向张某主张过权利,那么你对张某的债权已经超出了民法上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除非张某主动偿还该债务,你的债权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付静
答:首先,《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虽然2004年你和张某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张某也没有向你出具借条,其后张某并未对他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因此,你和张某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你可以随时向张某讨要借款。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5年6月8日张某向你出具的欠条,是你向张某主张权利后张某出具的,你和张某之间并未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只是对原借贷关系的确认。张某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你收到张某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其后,你向张某多次催讨,就多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最终,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的2月14日开始计算。
由于你在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两年内没有向张某主张过权利,那么你对张某的债权已经超出了民法上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除非张某主动偿还该债务,你的债权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