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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比较表明,德国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方面互为接近。立法目标方面,都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不同于中国法,德国法为消费者组织规定了诉权,这也是中国法的可能展望之一。立法结构方面,都是一般条款结合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消费者保护方面,两国法的核心部分即误导之禁止非常相似。但中国法没有关于信息义务与攻击性的商业行为之特别规定。两国法都禁止销售有混淆危险的模仿产品。但德国法更强调这种混淆危险必须是"可避免的"。尚不完全明确的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与德国法一样禁止通过模仿榨取或损害商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