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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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了《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确定,该省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即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兽药监管部门。
  办法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关证照、批准文号批件、标签说明书样张、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性材料,告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发给《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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