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法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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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特别是在经济建设方面,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迫切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工作的新征程。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驱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向前。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也掀起一股地方立法的高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党和国家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关头召开的,标志着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从此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探索。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中,“有法可依”是绕不开的话题。
  提起这段时期的立法工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赵万一感触颇深,“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天翻地覆,民主法治建设也日新月异,很多故事记忆犹新。”
  解放思想激发干事热情
  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赵万一考入了山东大学。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说非常封闭,当时我们国家处于高度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由国家通过计划来安排,生产主体没有自主权。从消费层面来说,也受到了非常大的限制,经济发展失去了该有的活力。”赵万一回忆,那时去饭店吃饭都必须得有粮票,使用粮票就是通过计划把生产和消费连接起来,但实际上社会经济活动非常复杂,人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差异化也比较大,“这样的经济模式注定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改革开放是手段,是为了服务经济建设,前提是解放思想。如果没有解放思想,没有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肯定不会取得现在的成就。”赵万一说,他刚到济南读大学时,城市居民一周只休息一天,很多居民在星期天只吃两顿饭,就是为了节约口粮。当时,一个成年人每个月只能分配到30斤粮食,加之北方蔬菜匮乏,粮食根本不够吃。因此,为了节省粮食,在休息日就少吃一顿。
  彼时,赵万一在学校吃10人一桌的集体餐,但是只有一盆菜。为了降低成本,学校常常买来很老的茄子做菜。“老茄子,吃起来可是相当麻嘴!”赵万一说,这个味道至今还记得,可当时只有这一个菜,麻嘴也得吃。
  “那时北方的冬天就只有三种菜,白菜、萝卜、土豆。”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才会看到农民进城售卖其它品种的蔬菜,社会生活开始发生变化。
  整个社会的变化首先从解放思想开始。“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可以了解世界了。”赵万一说,那时我们宿舍里有两位同学有收音机,下课后,大家常常在宿舍里围坐在收音机前,听英文广播,听港台歌曲,“这是我们了解世界的窗口,思想的解放,让大家学习知识的热情也随之高涨。”
  上世纪80年代,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教育水平和群众的知识水平,开办了电大夜大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当时全民的学习热情是非常高的,白天去劳动,晚上去读书,北方冬天的晚上是非常冷的,但也抵不住年轻人蹬着自行车去上夜课的热情。”赵万一说。
  “解放思想,激发了大家的主人翁意识,并真真正正转化成了行动,每一个人都想要用自己的行动来为国家作贡献,思想觉悟得到了彻底改变。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整个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赵万一说。
  立法,向全世界“取经”
  伴随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就是民主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吸引外资的相关方面作了法律规定,这是当时最重要的三部与外资合作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期,制定了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婚姻家庭法等。1986年,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很多法律伴随着改革开放基本完成。”赵万一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完善这些法律,立法工作者们翻译了国外各类法律制度,花费了大量的精力。
  “改革开放之前,老百姓对国外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了解不多。改革开放的大门一打开,国外的东西涌入国内,当时翻译了大量的国外小说,也包括国外的法律制度。我们参与立法的时候,包括制定《民法通则》,就翻译了很多国外的法律书籍,了解他们的经验,对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制度进行吸收和借鉴,这种做法对我们国家的立法起到很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赵万一说,“上世纪整个80年代,是我们国家对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法律文化进行全面吸收、借鉴和转化的一个阶段。這得益于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
  在上世纪80年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
  1980年4月29日,四川省重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我市第一个法规性决议《重庆市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收费试行办法》。
  1986年7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草案)》经四川省重庆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1987年,在没有上位法指导的情况下,四川省重庆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我国第一部支持“民告官”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并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而正式颁布施行。
  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1988年6月初,四川省重庆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郭均禄等17名代表就蔬菜基地建设费的征、管、用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质询案。这是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历史上的第一次人大质询案。
  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随着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的施行,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根据和符合法定程序。政府首次表明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民可告官”的民主时代开启。   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同行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当时,面对国内外纷繁复杂的形势,在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的严峻考验面前,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定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据新的实践确立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创了全面改革开放新局面。
  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90年代,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市场经济被确立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形式。同时,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也相應出台了一些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市场成为社会主导,国家很多法律制度都要围绕市场经济展开。
  “市场怎么进行调节呢?优胜劣汰。”赵万一说,市场强调利益导向,那么,在利益驱使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如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呢?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
  市场经济发展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对它进行引导、进行规范,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完善起来。
  “如果不以法律进行规范,市场经济就易在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激发更多的欲望,市场主体若过分追求利益,则会走向极端甚至犯罪。而法律制度的出台,正是对这些欲望划出重要的边界线!”赵万一说。比如,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了“执行难”,人民法院自此踏上了攻坚“执行难”的征程。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诞生的法律制度,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立法工作也越来越科学合理。199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出台,这是报经中央同意的第一个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更加聚焦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民法体系的完善,也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民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钱袋子’,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赵万一说。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上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之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也进行大胆探索,立法越来越精细,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如,2001年2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委托该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开创了中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先河。2002年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还举行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这也是西部地区的首次立法听证会。2002年12月1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还审查批准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这是我市首部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
  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之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健康发展——从1978年至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先后超过意大利、法国、英国、德国,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出口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成为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继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之后的“世界工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国家经济社会持续良好发展,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就像飞机的两只翼,只有平衡发展,才能飞出最快的中国速度!”赵万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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