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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七年来,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产生了信息不存在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一系列免予提供理由。从上海的实践来看,这些免予提供理由得以频繁适用,从而影响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标的实现和政务诚信建设。行政机关有必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便民措施,在依法前提下合理适用各种免予提供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