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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4日,国家物资储备局(下称国储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公告,对下属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规范。公告称,严禁下属单位“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人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