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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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由于校规制定者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在教育观念上出现了偏差,导致不少校规的内容违法,包括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等。作为学校的规章制度,校规必须与法律接轨,体现法治精神。
  关键词 校规;依法治校;违法;学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2384(2009)06-0026-03
  
  校规,即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针对受教育者制定的各种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要求。由于认识到校规的重要作用,因此一些学校管理者出于从严治校的目的,在校规中规定了严格的行为、道德标准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结果引发了很多争议。比如:广东广州市某学校规定男生一律留小平头,女生一律留齐耳短发,个别学生因发型不符合要求而被禁止进入校园,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又如:上海市某中学根据学校的规定,在全校班会课上公开播放两名本校学生在教室接吻的镜头(该镜头为安装在教室的摄像机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的),结果招致学生不满,社会舆论亦一片哗然。学校的做法为什么会受到学生、家长乃至社会的质疑呢?因为学校校规的内容存在问题。在一个法治社会,校规的内容有一个不能突破的底线——法律。校规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它需要与法律接轨,体现法治精神。
  
  一、校规内容违法性的主要表现
  
  从结构上看,校规的内容一般可分为两部分: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行为模式部分规定学生应当怎么做、禁止学生怎么做;后果模式部分则规定学生做出符合行为模式中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获得的奖励,以及做出违反行为模式中规定的行为时可能遭受的惩罚。校规中违法的内容往往出现在后果模式当中。学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普通公民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受教育者的权利,未成年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的保护。实践中,校规内容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例1 某校校规规定:“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节的,责令家长将其领回家接受教育2日;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节的,直接予以勒令退学并开除学籍处分。”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予以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作为内部规章制度的校规不能剥夺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亦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长时间的停课事实上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亦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2、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例2 某校校规规定:“学生故意捣乱、扰乱课堂秩序的,罚站1小时……不按时完成作业的,罚抄课文10遍。”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针对未成年人弱势的特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均有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专门规定。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例3 某校校规规定:“学生携带违禁、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学校将予以当场没收。践踏草坪、损坏花木者,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在学校建筑的墙壁和桌椅等设施上乱写乱画者,处以10元罚款。”
  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予以非法侵犯。在涉及个人财,权问题上,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占、毁坏、处分他人合法财产的义务。对于学生违反规定而携带的物品,学校无权予以没收,但可暂时代为保管,下课后再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对于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书刊等违法违禁物品,学校应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它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责任人所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并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实施。显然,学校并没有罚款的权力。对于学生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最多只能责令其照价赔偿。
  4、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例4 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名誉保有权和名誉维护权。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会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社会压力,使其陷于痛苦之中。《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召开批判大会,令其公开检讨,会给其名誉造成损害,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而涉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进行惩戒,给予某种处分,但不宜采取公开处理等可能贬损其名誉的做法。
  除此之外,校规内容的违法性还包括:规定学校可搜查学生的物品,可对学生进行搜身检查、关禁闭,从而涉嫌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规定学校出于某种教育目的可查看、截留学生的私人信件,从而涉嫌侵犯学生的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权;规定学校可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排名,从而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其他还有涉嫌侵犯学生的肖像权、申诉权、平等权等。
  
  二、校规内容违法性的成因分析
  
  校规的内容之所以频频触犯法律的雷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部分校规制定者的法律意识不够强,法律知识较为欠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学生行为管理的规定特别少,仅有的一些涉及受教育者义务的内容又比较笼统,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虽然对学生的行为要求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仍然不 够细致、全面,难以涵盖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些守则、规范的内容都是倡导性的,缺乏惩戒性的条款规定,其执行力没有保障。
  为了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学校需要制定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明确的校规,并在校规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然而,大多数校规制定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出身,囿于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很容易在其制定的处罚条款中出现超越法律规定的内容。
  2、部分学校管理者在教育观念上出现偏差
  部分学校管理者过于迷信教育惩罚的功能,造成惩罚泛化、惩罚严厉化的倾向。学生的轻微违纪行为,比如:不按时完成作业、乱扔纸屑、上课“开小差”等,完全可以通过正面引导、批评教育等方式加以解决。过于严厉性的惩罚规定,很可能造成校规“用刑重典化”,最终导致校规的内容突破法律的界限。
  
  三、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
  
  1、在制定校规之前,先要了解与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于法律法规中已有的内容,校规可以将其适当细化;对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校规必须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站在保护学生的立场制定校规。在校规的行为模式部分可以对学生提出各种要求,但不要强求在后果模式部分一定要有对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对于学生轻微的违纪行为,以及某些处罚轻重程度不好把握的行为,不能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可在事发后认真研究、灵活处理。
  2、校规的制定过程要民主
  让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工乃至其他社会人士参与校规内容的讨论,多方征求意见,使校规的内容尽量科学、适度、可行,减少校规在施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抗拒心理。
  3、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校规
  此点重要性无需多谈。
  4、加强校规的宣传工作
  校规制定出来后应当及时公布,让学生充分了解校规的内容,以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
  5、校规的执行要注意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1)在作出处罚之前,一定要充分掌握学生违纪的相关证据,主观臆测、道听途说的信息不能作为处罚学生的依据,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要实施处罚。(2)已准备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处罚决定尚未正式下达前),要给予学生陈述事实、自我申辩的机会。(3)作出处罚决定后,应直接通知学生本人,尽量不要将处罚结果公开,以避免可能造成侵犯学生名誉权的后果。
  6、校规的内容要注意更新,调整
  学校应定期对校规进行重新审查,及时清理校规中不合时宜的内容,确保校规的合法性。
  
  编辑 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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