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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保障财政收入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2008年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消费税做了修订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本文针对现行消费现象进行分析,探讨消费税征税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为构建“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逐步取消营业税”的流转税体系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消费现象 消费税 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物品在发生变化,曾经被视为应该缴纳消费税的物品如今已演化为非应税消费品,而有些物品却变成了应该征收消费税的物品。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奢侈品协会2010—2011中国奢侈行为心理趋向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内地主流奢侈品消费人群已经达到总人口的16%,并且还在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这些主要的消费人群购买奢侈品大多是用于新型社交环境,这是目前中国大多数年轻人的消费理念。相比国外,中国大陆的奢侈品消费者大部分是年龄在25—50岁之间的白领人士、私企老板、社会名流。而在西方发达国家,40—70岁的中老年人才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现今的消费现象折射出人们消费行为不理性、消费质量不高、消费结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应尽早采取措施来控制现行不良消费心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很有必要利用税收手段对当前的消费现象进行引导。
一、消费税存在的相关问题
1、征税范围“越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曾经的一些奢侈品演变为现在的生活必需品。如日常化妆品、啤酒黄酒以及摩托车等等已不再属于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的范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论男女均喜欢以一个好的形象和气质出现在众人面前,尤其是当今时代女性在职场上逐渐独当一面,一个好的形象给人以舒心愉悦感,所以化妆品已是女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摩托车曾经是富贵的象征,如今市区已成为小轿车的天下,而摩托车也逐渐成为农村地区主要的交通工具,对其征收消费税,限制人们对其消费,显然已不符合我国消费税设立的原则;另外一些商品,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现代工业的生产资料,对其课税,并且购进的已税酒精用于生产酒精及购进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汽车已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且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仅有5%,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仅有3%,对国内消费税收入的贡献度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其征税将影响相关生产发展,进而减少财政收入,反而起到逆向作用。
2、征税范围“缺位”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生活品质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不断的涌出一些新事物,而其中的一些就应该征消费税,比如一些游戏类电子产品、高档家具、高档包包、豪华住宅等,越来越多的富豪享受高档的消费,这些高档产品并不是我们生活必须品,而是荣华富贵、身份地位的象征,是上层次的奢侈品,并不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对其应该实行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行为如夜总会、KTV、酒吧、网吧、高档餐厅等高档消费场所的出现,是高档娱乐场所,如果不对其征收消费税,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的得不到发挥到位,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征收税率不尽合理,造成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弱化
例如对木制筷子的征收税率太低,起不到限制消费的目的。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给环境造成了损害。但木制一次性筷子只征收5%的消费税,对餐饮行业没有太大的影响。在倡导绿色经济引领低碳生活的今天,这就弱化了消费税抑制消费的目标。
4、价内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文化不断加温,奢侈品消费也在迅速增长,据世界奢侈品协会调查显示,中国消费者在境外购买奢侈品的消费额4倍于国内,每年数百亿美元流失海外。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相对于所得税来说,消费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以一支唇彩单价为240元为例,在我国消费税=240?鄢30%=72(元),按照我国消费税的规定,其应该由消费者负担,与美国不同的是,属于价内税,消费者购买消费品并不知道自己到底负担多少消费税。美国的购物单上会标明价格是240元,消费税税率是30%消费税是72元,都是明明白白告知消费者的。由此看出导致数百亿美元流失海外其中原因之一则是中国目前所处的阶段可以归结为炫耀性阶段,实践告诉他们同一款产品12000元的售价要比定价9900元好卖,加之关税消费税较高,导致奢侈品价格居高不下。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起不到抑制消费的作用。同时,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消费品的市场价格信号,不利于我国价格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5、扣除依据太复杂,需要建立台账制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该抵扣方法不像增值税一样,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进行扣除。根据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和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这一规定说明,消费税实行的是领用扣税法,即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当期消费品生产领用数量逐笔计算,只有实际生产领用的数量才是计提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唯一依据。
第一,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2年8月生产销售化妆品计1000万元,外购原材料为已缴过消费税的原材料A,原材料A期初库存买价为100万元,本期入库买价为300万元,期末库存买价为200万元。假定原材料A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则在确定进项税额时,作为生产企业,增值税按入库数量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17%=54(万元);消费税按领用数量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为(100+300—200)×30%=60(万元)。 第二,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根据消费税计税公式可以看出,现行消费税的抵扣方法既不是采用购进扣税法,也不是实耗扣税法,而是一种“领用扣税法”,本身与企业核算存在着严重的脱节,因为从企业生产工序上看,购进的材料不一定领用、领用的不一定完工、完工的不一定销售。该方法处于企业购产销的中间环节,从理论上讲,没有一种核算原则或计算方法可作为依据,它否定了一致性原则、配比性原则等基本会计和税务处理原则。
二、消费税的相关调整
1、适当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应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具体来说,相关的调整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那些“越位”的消费品,如一些生活必需品和部分生产资料(酒精、啤酒黄酒、日常化妆品、汽车轮胎等),最好的办法实现减低税率,在财力允许的时候再逐步取消,这样不会引起很大的震动。二是一些近年来新兴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比如一些游戏类电子产品、高档家具、高档包包、豪华住宅和夜总会、KTV、酒吧、网吧、高档餐厅等高档消费场所等随着营业税逐渐转化为消费税,应纳入征税范围。
2、调整税率
消费税其中一方面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对奢侈征收高税率,鉴于此建议消费税税率采用类似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多级次累进税率。消费税的税率可以设定较高档次,并且尽量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消费的商品价值越高,说明消费者承担税负的能力越强。尤其是从当前消费现象来看,消费者对奢侈品的消费本身不够理性,提高税率对异化消费的不理智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税收职能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从简化税制的角度看,建议取消现行消费税税率中的定额税率。另一方面可以适度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人体健康,汽油、柴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这类消费品的。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合我国治税原则。
3、实行价外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价内税,有14 个税目,除金银首饰1995 年起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均在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环节征税。价内税的优点是,计算方便,便于征管。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价内税形式的消费税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和纳税遵从度的提高。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消费税重点税源应税消费品如烟酒、小汽车等由于其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价差比较大,消费税税收流失严重,削弱了消费税调节高收入行业的力度。因此,可以增值税扩围改革为契机,在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的同时,大力推行价外消费税,同时将消费税征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逐步转变为零售消费环节。并且实行明码标价,效仿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这既可以趁机进行税法知识宣传,又可以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税收占所消费的商品价值的比例大小,降低人们追逐奢侈品的欲望,抑制异化消费,促进合理消费,让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和更有效地得到利用,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促进社会进步。
针对现行消费税现象,良好的消费还有赖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社会风气的改善。提出的消费税的相关调整意见对抑制现今过度消费现象的有效性到底如何,还需要通过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后达到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对一些商品有选择地开征消费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高收入人群的高档消费行为,而不能将消费不理性不合理行为彻底消灭或杜绝。
【参考文献】
[1] 李小珍:从消费异化视角看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J].财会月刊,2012(1).
[2] 张莹:浅谈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经济与法,2009(4).
[3] 李克桥、宋凤轩:完善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的几点建议[J].中国财政,2012(10).
[4] 赵藕:无处不在又不露行迹你不了解的消费税[J].world vision,2012(1).
【关键词】 消费现象 消费税 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物品在发生变化,曾经被视为应该缴纳消费税的物品如今已演化为非应税消费品,而有些物品却变成了应该征收消费税的物品。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奢侈品协会2010—2011中国奢侈行为心理趋向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内地主流奢侈品消费人群已经达到总人口的16%,并且还在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这些主要的消费人群购买奢侈品大多是用于新型社交环境,这是目前中国大多数年轻人的消费理念。相比国外,中国大陆的奢侈品消费者大部分是年龄在25—50岁之间的白领人士、私企老板、社会名流。而在西方发达国家,40—70岁的中老年人才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现今的消费现象折射出人们消费行为不理性、消费质量不高、消费结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应尽早采取措施来控制现行不良消费心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很有必要利用税收手段对当前的消费现象进行引导。
一、消费税存在的相关问题
1、征税范围“越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曾经的一些奢侈品演变为现在的生活必需品。如日常化妆品、啤酒黄酒以及摩托车等等已不再属于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的范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论男女均喜欢以一个好的形象和气质出现在众人面前,尤其是当今时代女性在职场上逐渐独当一面,一个好的形象给人以舒心愉悦感,所以化妆品已是女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摩托车曾经是富贵的象征,如今市区已成为小轿车的天下,而摩托车也逐渐成为农村地区主要的交通工具,对其征收消费税,限制人们对其消费,显然已不符合我国消费税设立的原则;另外一些商品,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现代工业的生产资料,对其课税,并且购进的已税酒精用于生产酒精及购进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汽车已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且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仅有5%,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仅有3%,对国内消费税收入的贡献度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其征税将影响相关生产发展,进而减少财政收入,反而起到逆向作用。
2、征税范围“缺位”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生活品质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不断的涌出一些新事物,而其中的一些就应该征消费税,比如一些游戏类电子产品、高档家具、高档包包、豪华住宅等,越来越多的富豪享受高档的消费,这些高档产品并不是我们生活必须品,而是荣华富贵、身份地位的象征,是上层次的奢侈品,并不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对其应该实行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行为如夜总会、KTV、酒吧、网吧、高档餐厅等高档消费场所的出现,是高档娱乐场所,如果不对其征收消费税,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的得不到发挥到位,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征收税率不尽合理,造成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弱化
例如对木制筷子的征收税率太低,起不到限制消费的目的。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给环境造成了损害。但木制一次性筷子只征收5%的消费税,对餐饮行业没有太大的影响。在倡导绿色经济引领低碳生活的今天,这就弱化了消费税抑制消费的目标。
4、价内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商业文化不断加温,奢侈品消费也在迅速增长,据世界奢侈品协会调查显示,中国消费者在境外购买奢侈品的消费额4倍于国内,每年数百亿美元流失海外。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相对于所得税来说,消费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以一支唇彩单价为240元为例,在我国消费税=240?鄢30%=72(元),按照我国消费税的规定,其应该由消费者负担,与美国不同的是,属于价内税,消费者购买消费品并不知道自己到底负担多少消费税。美国的购物单上会标明价格是240元,消费税税率是30%消费税是72元,都是明明白白告知消费者的。由此看出导致数百亿美元流失海外其中原因之一则是中国目前所处的阶段可以归结为炫耀性阶段,实践告诉他们同一款产品12000元的售价要比定价9900元好卖,加之关税消费税较高,导致奢侈品价格居高不下。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起不到抑制消费的作用。同时,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消费品的市场价格信号,不利于我国价格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5、扣除依据太复杂,需要建立台账制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该抵扣方法不像增值税一样,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进行扣除。根据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和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这一规定说明,消费税实行的是领用扣税法,即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当期消费品生产领用数量逐笔计算,只有实际生产领用的数量才是计提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唯一依据。
第一,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2年8月生产销售化妆品计1000万元,外购原材料为已缴过消费税的原材料A,原材料A期初库存买价为100万元,本期入库买价为300万元,期末库存买价为200万元。假定原材料A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则在确定进项税额时,作为生产企业,增值税按入库数量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17%=54(万元);消费税按领用数量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为(100+300—200)×30%=60(万元)。 第二,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根据消费税计税公式可以看出,现行消费税的抵扣方法既不是采用购进扣税法,也不是实耗扣税法,而是一种“领用扣税法”,本身与企业核算存在着严重的脱节,因为从企业生产工序上看,购进的材料不一定领用、领用的不一定完工、完工的不一定销售。该方法处于企业购产销的中间环节,从理论上讲,没有一种核算原则或计算方法可作为依据,它否定了一致性原则、配比性原则等基本会计和税务处理原则。
二、消费税的相关调整
1、适当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应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具体来说,相关的调整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那些“越位”的消费品,如一些生活必需品和部分生产资料(酒精、啤酒黄酒、日常化妆品、汽车轮胎等),最好的办法实现减低税率,在财力允许的时候再逐步取消,这样不会引起很大的震动。二是一些近年来新兴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比如一些游戏类电子产品、高档家具、高档包包、豪华住宅和夜总会、KTV、酒吧、网吧、高档餐厅等高档消费场所等随着营业税逐渐转化为消费税,应纳入征税范围。
2、调整税率
消费税其中一方面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对奢侈征收高税率,鉴于此建议消费税税率采用类似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多级次累进税率。消费税的税率可以设定较高档次,并且尽量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消费的商品价值越高,说明消费者承担税负的能力越强。尤其是从当前消费现象来看,消费者对奢侈品的消费本身不够理性,提高税率对异化消费的不理智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税收职能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从简化税制的角度看,建议取消现行消费税税率中的定额税率。另一方面可以适度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人体健康,汽油、柴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这类消费品的。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合我国治税原则。
3、实行价外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价内税,有14 个税目,除金银首饰1995 年起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均在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环节征税。价内税的优点是,计算方便,便于征管。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价内税形式的消费税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和纳税遵从度的提高。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消费税重点税源应税消费品如烟酒、小汽车等由于其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价差比较大,消费税税收流失严重,削弱了消费税调节高收入行业的力度。因此,可以增值税扩围改革为契机,在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的同时,大力推行价外消费税,同时将消费税征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逐步转变为零售消费环节。并且实行明码标价,效仿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这既可以趁机进行税法知识宣传,又可以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税收占所消费的商品价值的比例大小,降低人们追逐奢侈品的欲望,抑制异化消费,促进合理消费,让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和更有效地得到利用,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促进社会进步。
针对现行消费税现象,良好的消费还有赖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社会风气的改善。提出的消费税的相关调整意见对抑制现今过度消费现象的有效性到底如何,还需要通过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后达到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对一些商品有选择地开征消费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高收入人群的高档消费行为,而不能将消费不理性不合理行为彻底消灭或杜绝。
【参考文献】
[1] 李小珍:从消费异化视角看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J].财会月刊,2012(1).
[2] 张莹:浅谈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经济与法,2009(4).
[3] 李克桥、宋凤轩:完善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的几点建议[J].中国财政,2012(10).
[4] 赵藕:无处不在又不露行迹你不了解的消费税[J].world vision,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