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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美国、日本、欧盟等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支持率为20%—30%。我国出口保险的业务收入由2000年的5.4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4年底的20亿元人民币,对一般贸易的支持率也由1%上升到5.6%,但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的地位极不相称。目前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有这项业务。
随着2004年国内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个人及中小企业开始从事对外贸易。而当今国际金融、航运等领域又存在着较多的不稳定因素, 外贸实体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增大, 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高自身的出口竞争力。
采取灵活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
目前在国际贸易的微观领域,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最为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上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但其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并且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而一般公司内部对托收、汇付等结算方式又比较谨慎,有着相当严格的权限规定。这样在当前大多数产品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大多数客户都有赊销方面要求的国际大环境下,我们的出口企业显然会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开拓南美、非洲和东欧等贸易机制相对不健全的地区市场时很可会因为买卖双方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而错失贸易良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出口商可通过缴纳少量保险费将承担的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了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及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免除了因国外买方倒闭、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收汇也有了很大程度的保证,从而减少了逾期账款甚至坏账的产生。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促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
海尔公司在对外出口初期,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开发,这种信用证结汇方式已经不符合国际化的要求,严重制约了海尔对海外市场的拓展,特别是欧盟市场。1999年以前海尔的出口创汇一直徘徊在1亿美元以下,自从1999年底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前身中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始合作以来,在中保出口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对信用好的客户采用D/P或O/A的商业信用方式,极大地增加了出口额,出口创汇连年成倍增长。通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海尔巩固和发展了欧盟和北美市场的销售网络系统,现在海尔的产品出口到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贸易融资和出口押汇服务
我国出口企业以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延期收汇方式出口, 固然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扩大了出口, 但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本身的资金周转。尤其对那些出口价值大、期限长的资本货物或大型工程项目而言, 如何获得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都是参与竞争的重要前提。而发放出口信贷对银行来说风险极大, 银行通常只有在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 才同意对其发放出口信贷。对此, 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如日本有关法律规定: 出口方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后方可取得银行贷款, 对成套设备的出口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可从银行获得出口额70%~80%的贷款, 同时利息也较商业银行优惠。
另外,有了保险机构承保风险的保证, 银行也愿意接受出口企业托收和赊账方式的押汇业务,从而可解决出口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延期付款的要求, 而且出口企业可以利用银行押汇利息之差来弥补投保所支出的额外费用。
2004年年底,深圳某外贸出口企业从某一国外买家拿到了3000多万美元的大单,然而企业的自由资金和信保项下融资已不能满足业务快速成长的需要,苦于资金短缺,无法及时采购原材料,而难以及时完成订单。该企业向多家商业担保公司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由于没有资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和高额的担保费,使该企业望而却步。该企业2003年开始就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用保单在银行质押融资。因此,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获知这一情况,通过对该企业和海外买家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后,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及时向该企业提供了5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使该企业得以及时用来采购原材料,满足生产的需要,按时交付订单,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
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般的出口企业在发展新客户,开拓新的海外地区市场时因为资源、人力、物力有限,很难对目标市场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资信了解。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评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出口信用机构逐渐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并积累了大量的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别资料以及各国买家的资信材料。投保前,保险公司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充分了解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是否具有风险以及程度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投保后, 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信用风险, 能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如改变结算方式、增加保值条款等, 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另外,保险公司还可帮企业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2003年我国某公司F与德国一家中间商商谈出口某一特定电子产品的大型贸易合同,买家主要从事电子、音响等产品的进口,因其下家都是德国的大型超市,故全年待执行合同金额近5000万美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受了此项限额申请后马上会同公司内营业部负责此项目的客户经理,了解项目背景、搜集相关资料,与F公司交流对该项目执行的一些看法,开始着手为保户制定风险解决方案。最后给F公司授予了相对金额不大的信用限额,并建议:如F公司希望扩大交易,可以通过集团出具担保的方式解决。这样的风险解决方案,使F公司在茫茫商海中交易时做到了游刃有余、从容不迫。
追偿减少账务和挽回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随之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托收、汇付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 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 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96%的水平。当欠款出现后,我出口企业又因不了解进口方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而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在出口信用保险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宝贵的账款追偿经验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能够通过账务追偿为出口企业减少和挽回贸易中的直接而间接损失。 一般情况下, 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 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
江苏某出口企业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期间,按照销售合同向巴西某公司出口化学药品,同时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并获得信用限额D/P150天40万美元和O/A150天30万美元。买方是巴西国内医药行业较大的分销商,与我出口公司合作五年期间年均订单量在150万美元左右,双方一直采取D/P90天的付款方式,还款比较正常,亦未出现过质量争议。但从2001年底开始,巴西公司以种种原因累计拖欠货款达695,117.50美元。我出口公司多次通过函电催讨欠款,并聘请巴西律师与该公司进行协商,但最终因无法接受该公司提出的还款协议而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2年4月10日,我出口公司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并向其提交了全部贸易单证和往来函电,于4月26日正式委托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追讨。按照保单条款规定,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于2002年7月16日向出口公司支付赔款全部货款,并取得出口公司书面赔款权益转让,最终于2003年10月追还全部欠款。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责任编辑:吕萍
随着2004年国内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个人及中小企业开始从事对外贸易。而当今国际金融、航运等领域又存在着较多的不稳定因素, 外贸实体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增大, 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高自身的出口竞争力。
采取灵活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
目前在国际贸易的微观领域,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最为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上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但其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并且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而一般公司内部对托收、汇付等结算方式又比较谨慎,有着相当严格的权限规定。这样在当前大多数产品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大多数客户都有赊销方面要求的国际大环境下,我们的出口企业显然会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开拓南美、非洲和东欧等贸易机制相对不健全的地区市场时很可会因为买卖双方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而错失贸易良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出口商可通过缴纳少量保险费将承担的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了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及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免除了因国外买方倒闭、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收汇也有了很大程度的保证,从而减少了逾期账款甚至坏账的产生。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促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
海尔公司在对外出口初期,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开发,这种信用证结汇方式已经不符合国际化的要求,严重制约了海尔对海外市场的拓展,特别是欧盟市场。1999年以前海尔的出口创汇一直徘徊在1亿美元以下,自从1999年底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前身中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始合作以来,在中保出口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对信用好的客户采用D/P或O/A的商业信用方式,极大地增加了出口额,出口创汇连年成倍增长。通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海尔巩固和发展了欧盟和北美市场的销售网络系统,现在海尔的产品出口到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贸易融资和出口押汇服务
我国出口企业以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延期收汇方式出口, 固然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扩大了出口, 但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本身的资金周转。尤其对那些出口价值大、期限长的资本货物或大型工程项目而言, 如何获得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都是参与竞争的重要前提。而发放出口信贷对银行来说风险极大, 银行通常只有在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 才同意对其发放出口信贷。对此, 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如日本有关法律规定: 出口方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后方可取得银行贷款, 对成套设备的出口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可从银行获得出口额70%~80%的贷款, 同时利息也较商业银行优惠。
另外,有了保险机构承保风险的保证, 银行也愿意接受出口企业托收和赊账方式的押汇业务,从而可解决出口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延期付款的要求, 而且出口企业可以利用银行押汇利息之差来弥补投保所支出的额外费用。
2004年年底,深圳某外贸出口企业从某一国外买家拿到了3000多万美元的大单,然而企业的自由资金和信保项下融资已不能满足业务快速成长的需要,苦于资金短缺,无法及时采购原材料,而难以及时完成订单。该企业向多家商业担保公司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由于没有资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和高额的担保费,使该企业望而却步。该企业2003年开始就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用保单在银行质押融资。因此,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获知这一情况,通过对该企业和海外买家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后,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及时向该企业提供了5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使该企业得以及时用来采购原材料,满足生产的需要,按时交付订单,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
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般的出口企业在发展新客户,开拓新的海外地区市场时因为资源、人力、物力有限,很难对目标市场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资信了解。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评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出口信用机构逐渐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并积累了大量的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别资料以及各国买家的资信材料。投保前,保险公司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充分了解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是否具有风险以及程度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投保后, 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信用风险, 能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如改变结算方式、增加保值条款等, 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另外,保险公司还可帮企业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2003年我国某公司F与德国一家中间商商谈出口某一特定电子产品的大型贸易合同,买家主要从事电子、音响等产品的进口,因其下家都是德国的大型超市,故全年待执行合同金额近5000万美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受了此项限额申请后马上会同公司内营业部负责此项目的客户经理,了解项目背景、搜集相关资料,与F公司交流对该项目执行的一些看法,开始着手为保户制定风险解决方案。最后给F公司授予了相对金额不大的信用限额,并建议:如F公司希望扩大交易,可以通过集团出具担保的方式解决。这样的风险解决方案,使F公司在茫茫商海中交易时做到了游刃有余、从容不迫。
追偿减少账务和挽回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随之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托收、汇付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 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 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96%的水平。当欠款出现后,我出口企业又因不了解进口方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而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在出口信用保险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宝贵的账款追偿经验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能够通过账务追偿为出口企业减少和挽回贸易中的直接而间接损失。 一般情况下, 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 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
江苏某出口企业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期间,按照销售合同向巴西某公司出口化学药品,同时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并获得信用限额D/P150天40万美元和O/A150天30万美元。买方是巴西国内医药行业较大的分销商,与我出口公司合作五年期间年均订单量在150万美元左右,双方一直采取D/P90天的付款方式,还款比较正常,亦未出现过质量争议。但从2001年底开始,巴西公司以种种原因累计拖欠货款达695,117.50美元。我出口公司多次通过函电催讨欠款,并聘请巴西律师与该公司进行协商,但最终因无法接受该公司提出的还款协议而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2年4月10日,我出口公司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并向其提交了全部贸易单证和往来函电,于4月26日正式委托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追讨。按照保单条款规定,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于2002年7月16日向出口公司支付赔款全部货款,并取得出口公司书面赔款权益转让,最终于2003年10月追还全部欠款。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责任编辑: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