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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于某是某研究所的职员,2015年,于某协议与其妻子文某离婚,婚生子由妻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016年,于某考上某大学博士研究生,于是向前妻提出,由于读博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已不堪重负,且自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该再抚养子女,等到自己工作时再补缴抚养费。请问: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