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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是否应当保留律师伪证罪的争论,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确立律师伪证罪具有必要性,尽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针对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该明确适用《刑法》第306条的基本原则,统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该条的指导思想。针对《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