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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推动集体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及《关于成立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6)257号),我们制定了《从事集体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