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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友》1991年第6期上刊登了《对"在途商品"核算的新认识》一文,对增设"货到未付款"科目提出了较充分的观点和论据,笔者表示赞同,并对"在途商品"的核算补充以下意见,愿与刘志强等三位同志商榷学习.现行商业会计制度和财会教材上对"在途商品"的解释中称:"在途商品"可按购进、销售设"运入在途"和"运出在途"两个明细帐户核算.笔者认为,这种在同一总帐科目下核算两类不同